建设局分房子(住建局各科室职责)

本文目录
- 住建局各科室职责
- 常熟市房屋拆迁一般是怎么分房子的
- 房管局、房产局、住建局和建设局都是同一个单位吗都负责管哪些
- 简阳六个人可以分几套房
- 我同学的父亲是建设局的,他家有7、8套房子,为什么
- 房管局、建设局是一回事吗
- 潘集区住建局员工能分一套房子吗
住建局各科室职责
住建局各科室职责不同,包括立法、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其中立法科主要负责制定和修改相关房地产立法法规。
住建局是一个专门管理城市房地产事务的部门,下设多个科室,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其中主要科室职责包括:1. 立法科:主要负责制定和修改相关房地产立法法规,如《不动产登记条例》等。2. 规划科:主要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等。3. 建设科:主要负责城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等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4. 管理科:主要负责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物业管理、合同审核等管理工作。5. 监督科:主要负责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各类交易及开发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科室之间相互协作,形成衔接配合的工作关系,共同推进城市房地产事务的发展和创新,以满足群众对于住房需求的不断提升和变化。
各地住建局科室设置是否相同?不同地区的住建局科室设置可能会有所不同,主要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但一般情况下,各科室的职责大致相同。
住建局下设多个科室,其中各自负责立法、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科室之间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城市房地产事务的发展,以满足群众对于住房的需求,并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常熟市房屋拆迁一般是怎么分房子的
您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城区市属工业企业拆迁按照常发(2001)54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五)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
1.确切的拆迁范围;
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内容。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 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拆迁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一)房屋区位和区位基准价由市物价局、建设局定期公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二)房屋用途分为住宅、非住宅二大类。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性非住宅房屋、非商业性非住宅房屋和工业仓储房屋三类,商业性非住宅房屋是指商业、娱乐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的用房,非商业性非住宅房屋是指办公楼、写字楼、非营业的公司用房和其它非住宅房屋。
住宅与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商业与非商业用房的确定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参照非住宅房屋评估:
1.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实施拆迁时仍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以营业税单为依据);
2.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
3.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材料;
4.办理土地使用用途变更的批准材料;
5. 出租开业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
(三)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以使用面积计算租金的未成套直管公房,可按1.35比例折算成建筑面积。
对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的面积认定标准为:
1.自营开业的,以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变更面积确认营业面积。
2.出租开业和直管公房原租户开业的,以房屋租赁许可证批准的面积认定。
3.变更面积或者批准面积明显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
(四)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房屋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五的货币补偿金额(单指房屋合法面积)。
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土地出让金,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具体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提供的房源可作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评估机构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评估要求,评估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确认的评估结果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二十六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于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中的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支付给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房屋所有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调换的差额可以由房产所有人承担,也可以由房屋承租人承担。由房屋承租人承担的,可折算房屋产权面积。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货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货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货币补偿最低标准按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可通过提供拆迁安置房和廉租房等方式解决被拆迁人的住房问题。
第二十九条 拆迁授权经营房屋按市政府常政发(1997)103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三十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按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拆迁过渡期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内的,支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第三十九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市物价局、市建设局核定公布,搬迁奖励费由拆迁人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条 拆迁人还应当足额支付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终端迁移费、原电增容费、空调迁移费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常熟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1〕136号《关于印发《常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作废。
2003年3月1日之前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按原办法执行。
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房管局、房产局、住建局和建设局都是同一个单位吗都负责管哪些
房管局、房产局、住建局、建设局这四者不是一个单位。
1、房管局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2、房产局负责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退出等工作;负责全市房源储备工作;参与拟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3、住建局负责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4、建设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扩展资料:
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1)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2)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3)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4)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百度百科-房管局
百度百科-房产局
百度百科-建设局
百度百科-泸州市住建局
简阳六个人可以分几套房
两套房子。
2023年4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多孩家庭可按需选择一套多孩家庭适用的无房家庭认定标准的支持政策"的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将按照家庭人口数来认定无房户,每增加两口人认定一套无房户,对两孩及以上的多孩家庭,可选择一套多孩家庭适用的无房家庭认定标准,申请纳入无房家庭房源保障范围。
我同学的父亲是建设局的,他家有7、8套房子,为什么
这个原因很复杂。如果他夫妻两都是公职,可每人各分得一套住房。住到一定年头,需要换房子,再买一套,升级换代。儿子、女儿得给预备一套吧,平时看到那个企业房子比较不错,投资1-2套也未准。
总之,不要愤懑,公务员的掌握着大量资源,所以能占有许多财富。
平常心吧
房管局、建设局是一回事吗
部分地方房管局都是建设局下设单位,城管局或城管队也是。只有少部分地方房地产管理局和城管局独立了,和住建局平级,但是极少。
房管局主要职能: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建设局主要职能
1、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3、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4、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5、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6、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7、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8、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9、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10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11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12、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房管局登记需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施工许可证
6、工程状况的书面说明及房产测绘报告
7、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文件(决议)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9、房地产评估报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管局,百度百科-建设局
潘集区住建局员工能分一套房子吗
潘集区住建局员工不能分一套房子。
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住建局不会分房子,它是公务员系统,公务员是不会分房子的,只能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住建局,全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政府主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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