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部明确调控不力坚决问责后 20天内13城出台楼市新政)

本文目录
- 住建部明确调控不力坚决问责后 20天内13城出台楼市新政
-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是什么级别
- 浙江磐安县: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降首付降利率
-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机构简介
-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人员编制
住建部明确调控不力坚决问责后 20天内13城出台楼市新政
7月以来,在中央多次重申“房住不炒”基调和三稳目标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提出要对房价上涨过快城市约谈问责后,房地产市场迎来新一轮调控潮。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不完全统计,自7月22日,住建局强调进一步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省级政府的监督指导责任,对调控工作不力、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坚决予以问责后,目前已有13城发布楼市调控新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这些城市包括:上海、绍兴、合肥、无锡、济南、广州、武汉、东莞、金华、杭州、北京、成都、衢州。
在这些出台楼市调控的城市中,整顿中介规范经营、出台二手房指导价、限制经营贷、限购、限售、打击炒作学区房成为重要内容。
调控不力坚决问责
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同日,《人民日报》文章指出,今年以来,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再加上部分城市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放松房地产市场调控,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升温,个别城市出现过热苗头,需要因城施策、精准施策,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力度。对此,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住建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省级政府的监督指导责任,对调控工作不力、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坚决予以问责。
随后的7月23日,住建部等8个部门发布《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明确,“因城施策”突出整治重点,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四大方面。同时,《通知》提到,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
5城被约谈
“对调控工作不力、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坚决问责......”的话音刚落,5个房价明显上涨的城市就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约谈。
7月29日,住建部副部长倪虹约谈银川、徐州、金华、泉州、惠州5个城市政府负责同志,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切实履行城市主体责任,针对上半年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这5个城市在今年上半年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住宅用地价格增长过快,市场预期不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住建部宣布,将银川、徐州、金华、泉州、惠州市纳入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名单。
约谈后,8月2日深夜,浙江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为被住建部约谈后首个出台楼市调控的城市。
《通知》明确实行住宅限售、实行公证摇号销售,以及要求加强二手住宅价格监管、加强金融监管、严格更名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等十个方面。
《通知》指出,凡在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下同)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认定时间以《不动产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同时,《通知》提到,加强二手住宅挂牌价格动态监测,及时下架挂牌价格明显异常房源。在金华市区开展热点区域二手住宅交易参考价格发布试点,并适时推广,落实交易参考价格在金融信贷等方面的应用。
已有8城推行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
值得一提的是,在业内看来,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制度的推进,成为今年二手房市场最重要的一项政策,进一步体现了房地产全方位监管的导向。
为应对二手房市场挂牌价格混乱、部分业主“抱团涨价”等行为,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对二手房市场价格进行管控,并探索建立二手房参考价格发布机制,抑制楼市“虚火”蔓延。
除了上述提到的金华市,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8个城市,即深圳、宁波、成都、西安、绍兴无锡和东莞提出推行二手住房参考价制度。
除了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制度,今年以来,部分重点城市也出台了各类调控和监管措施促进二手住房价格的稳定和市场预期的稳定。
据易居研究院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9个城市对二手住房价格进行了重点规范和管控,涉及严打业主哄抬房价的行为、建立二手住房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增加价格信息核验等。
对于2021年的展望,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联合发布的《房地产蓝皮书2021》指出,房地产行业仍是中国经济的压舱石和稳定剂。房地产金融监管将持续强化,继续坚持“稳”字当头的政策调控基调,调控政策更加精细化、完备化。租赁市场发展受到政策关注程度进一步增强。受全球货币宽松和低利率政策影响,2021年房地产市场将面临较大的上涨压力。市场风险不断加大,分化趋势日益明显,房地产行业面临重新洗牌,政策调控趋紧也将遏制市场过热冲动。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鉴定)、节能评估等建筑市场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三)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定,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活动,协助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引导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四)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开放、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五)支持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开发和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推行电子化档案管理。
二、准入管理规定
(一)从事建筑市场活动,有资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无资质要求的,应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专业人员,专职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或岗位职业资格。
承接本市业务的工程勘察单位应在本市范围内设置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检测(鉴定)机构应在本市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设备等,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在计量认证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建设单位可自行管理项目,或按有关规定聘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管理,并明确相关责任。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应将企业基本情况、相关专业人员等信息按《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办理指南》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确保录入信息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三、发包(委托)与承包(受托)规定
(一)发包(委托)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委托)项目,不得支解发包,不得指定分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因特殊原因确需压缩工期的,应经过专家认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本市统一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2.国有投资、装配式建筑等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国有投资项目提倡采用“评定分离”招标。鼓励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信用良好的企业为承包(受托)单位,国有投资项目不宜选用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慎用名单”的企业或从业人员。
(二)承包(受托)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接业务,投标报价应遵守我市行业自律规定。所承接的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支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设计、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项目。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各方主体和受检样品来源单位委托的业务。
四、合同签订和履约
(一)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承接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或委托合同,鼓励推行合同网签。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承包(受托)单位应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合同业务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承包(受托)单位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录入变更信息。经录入并按合同履行完结的业务,方可作为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信用评价的有效业绩。
(二)发承包双方可以采取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约的风险。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确定分包单位或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者事先经发包单位同意。
(四)工程开工报告报审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施工进度计划、资金安排计划。
(五)企业承接业务后应按合同约定派驻与承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或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并出具任命文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资关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派驻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到岗履职,相关负责人还应按本办法规定在项目重要工作环节到场。
1.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勘探施工现场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参加项目验槽、试桩、基础验收、竣工验收;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全程参与勘探施工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加项目验槽、试桩、基础验收。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参加项目施工图交底、基础验收、竣工验收及重大设计变更会签;建筑、市政项目中的结构、建筑、水电、道路、交通工程等项目设计主要专业负责人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加施工图交底、基础验收(结构专业)、主体验收(结构专业)、竣工验收。
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须参加基础、主体、竣工验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总监须参加所有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履职不到位或工作失误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业绩等条件,国有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人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同意,并向施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人员变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50%。
(七)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及总监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1.到岗履职时间少于合同约定应到岗时间70%的;
2.半年内缺席工地(监理)例会四分之一及以上的;
3.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4.未按有关规定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八)施工现场应建立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应按规定接入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核平台。
五、项目结算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委托费用。鼓励国有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国有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约定人工、材料结算价格允许调整的内容和范围,合同未约定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送竣工结算书,咨询单位根据“管理系统”上的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审核并及时上传结算审核报告。“管理系统”上的结算审核报告是拨付工程结算款的有效依据。
(四)国有投资项目变更估价申请及审批应及时在“管理系统”办理,超过期限未审批或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变更申请。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变更估价单方可作为结算编制和审计的有效依据。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要求在“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并及时完成审批。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本区域内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从业资格和企业市场行为,重点对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合同履约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并加强监督检查情况信息公开,建立台账和整改问题闭合制度。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建筑市场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应用力度,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
1.信用评级A级的企业,可减少双随机监管抽查频次,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免缴保证金;
2.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3.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鉴定)等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纳入金华市限额以下工程交易在线,作为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的重要依据。
七、违规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资质或市场准入条件已经不符合标准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整改的,应当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建筑市场相关企业投标报价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管机构进行约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
2.“管理系统”上信息不全、审批不及时的。
(五)企业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3个月至6个月:
1.未按本办法规定录入信息或录入信息与实际不符,逾期未整改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接业务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派相关人员到岗履职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半年内有二个及以上本市项目擅自变更或主要管理人员变更人数在50%及以上的;
5.在本市建设领域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在本市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或连续两年未参加本市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的;
7.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检查或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中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8.半年内连续2次及以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本市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人数低于80%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有1人不在岗的;
9.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二次及以上的;
10.默许本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被他人“冒名顶替”的;
11.连续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业务且无纳税记录的;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人员名单”6个月至12个月: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管理义务的;
2.在本市建设领域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检查或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中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未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本市业务更换岗位或单位,一年内累计二次及以上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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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是什么级别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是副处级级别。住建局编制是政府行政部门,履行的是辖区内城镇建设审批和规划设计工作。住建局总工程师是行政职务,属于住建局领导班子成员,其排位一般在第五位,是住建局规划设计的具体负责人和执行人。总工程师的职位基本要求是: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10年以上。
浙江磐安县: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降首付降利率
8月2日,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提高贷款额度、发放购房补贴
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文件称,鼓励金融机构实行首套房贷款首付20%政策,下调住房贷款利率,首套房利率降至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同时,磐安县提出,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需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职工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需租房居住的家庭,年最高提取额由2.4万元上调到3万元。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在规定的可贷比例和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以内,贷款额度可上浮20%。
支持居民和各类人才合理购房需求,发放补贴。凡在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县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给予补贴。符合《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磐人社【2022】33号)规定的各类人才申请购房补助按该政策执行。
控制商业地产规模:允许商改住建设安置房、保障房
对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磐安县提出,完善市场合理供应结构,涉及控制商业地产规模、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等方面。
文件显示,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可申请调整性质用于住宅或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用途开发建设;对于调整为住宅的,原则上用于安置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同时,磐安县还提出,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企业从销售非住宅商品房向“租售并举”投资模式转变,对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含商业公寓、营业性商业用房),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及时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后变更为住房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
提高商品住宅开发品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有特色的住宅产品,在房屋质量、户型、环境、物业服务等方面下功夫,满足各类消费者的需求,增加住房消费,提高开发收益。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开发营销策略,提高住房品质,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住房消费体系。
支持企业流动性需求: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对受困房企信贷政策
加强房地产项目信贷支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对受困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好相关信贷政策,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房地产项目并购信贷支持,督促金融机构不随意停贷、抽贷、压贷。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同时,文件还提出,通过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和保证金缴纳比例等方式,缓解房企资金压力。
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提升利润空间。减轻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压力,土地合同出让金价款实行分两期缴纳,不计息。第一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天内缴纳50%(含已缴纳的保证金),第二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各期及时足额缴纳出让价款的,各期均按日收延期支付款项1‰的违约金。保证金缴纳比例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原为50%)。
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第三方银行开具的保函,可申请使用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等额资金,申请资金上限不得超过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的资金额度的30%。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目标管理、新闻宣传、机要保密、外事、议案提案、文书档案、机关保卫、信息化建设、制度建设、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承担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综合计划与财务处。组织制定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参与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限额以上城镇基础设施和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技改)计划;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国家、省、市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负责组织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安排和绩效评估工作;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经济形势分析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和直属单位、局管社团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编制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决算报告;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基建项目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监管工作;负责征收局本级的非税资金和收费票据管理,协助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财务经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建设行业归口统计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挂信访室牌子)。拟订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负责起草、审核和上报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和解释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决策、重点课题的调研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政策性文件;牵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指导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法规的行为开展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牵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办理工作;协调局属单位配套改革中的法规应用和指导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处。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房源筹集,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土地等保障要素的落实;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房产权属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指导全市产权审核、处理、产籍管理和商品房预登记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鉴定工作;指导房地产的中介市场管理、房地产的转让、租赁、抵押管理;指导房屋租赁、房产面积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负责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的动态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处(挂金华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中心、金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心牌子)。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业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的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资格的动态管理;负责房地产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市区商品房预(销)售方案的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登记工作;负责市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指导和相关政策的组织拟订工作。
(六)城市建设管理处。拟订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市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市政、园林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镇)、人居环境奖创建管理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交办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全市市政、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批并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参与或组织对市政、园林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城乡公用事业管理处。拟订全市公用事业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市区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用事业(包括城镇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区公用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污水处理、燃气、环卫等)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减排工作;牵头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市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创建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村庄整治、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农房防灾减灾,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权属管理等村镇建设的相关工作。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拟订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监督执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负责推行建筑行业国家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并监督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九)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拟订全市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检测、招标代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拟订建筑市场信用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的动态管理;牵头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建筑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局系统直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评;牵头组织对局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投诉处理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开展创优活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负责推行工法制度;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组织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十)行政审批处。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牵头组织局非一审一核许可项目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工作;负责召集有关业务处室对疑难许可项目的会办。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6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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