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六版表(重磅!住建厅: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不作为申请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本文目录
- 重磅!住建厅: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不作为申请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 重磅!江苏住建厅发文!涉及住宅工程资金链、验收交付
- 江苏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已过期还能转新单位吗
- 最新的2012年江苏建筑、安装施工定额人工费
- 住建厅:4月1日起,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八大员/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实名制!
重磅!住建厅: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不作为申请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导读《《《
7月21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
通知主要内容切实帮助和指导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资质申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现就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范围和内容
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是指建设工程企业申请省级、市级许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交通、水利方面的监理类资质除外),其申报业绩(企业和个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指标(如层数、跨度、面积等)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库。
业绩指标库的载体为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业绩指标库供资质审批使用,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二、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建立流程
资质申报业绩在进入业绩指标库前,申报资质企业应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要求,在省平台做好合同归集、业绩录入、数据等级升级等工作,形成业绩后方可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操作办法详见系统提示。
(一)省内业绩
1.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由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
2.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由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
(二)省外业绩
1.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申报资质企业所报的省外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前,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须有相应的数据信息。
其中:施工、监理类业绩至少包含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内容,且数据等级为A级;
设计企业业绩至少包含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内容;设计个人业绩至少包含施工图审查等内容。
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细化信息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用函询或其他方式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形成相关业绩细化确认证明材料
(省外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具体业绩指标的回函、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实地核查材料等)。
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具体指标,上传《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和相关业绩细化确认证明材料、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省外工程业绩网上审核并确认。
2.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申报资质企业所报的省外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由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省外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具体指标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确认函》(附件2)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省外工程业绩网上审核并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指标库信息审核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审核时限,具体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指标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溯源机制,对于在审核工作中存在不认真核查材料、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和指导辖区所属申报资质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业绩指标库细化具体指标;业绩指标库内信息一经确认,不得修改;企业在省平台中现有的工程项目不作为申报资质业绩的,无需转入业绩指标库。如发现申报资质企业或授权人员弄虚作假的,省厅将对企业进行全省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给予其一年内限制登录业绩指标库的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资质为施工类的,业绩指标库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
(二)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类别,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通知中,提到两个重要文件,主要是针对企业做好合同归集、业绩录入、数据等级升级等工作,
今天我们也为大家整理一下。
一,江苏省企业业绩录入、数据等级升级政策2021年8月2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通知第一条中,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提到:
(三)数据等级定级方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2019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全国平台发布的工程项目数据,其各业务环节的数据等级暂定为D级。
全国平台中当前项目数据等级为B、C、D,需要升级为A的,企业在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中办理,选择相应的项目编码,系统自动导入当前省平台中的信息(企业不可更改或添加省平台中的既有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
(四)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勘误
已竣工工程项目信息在全国平台上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或错误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业绩数据修正勘误。申请修正勘误前,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对申请企业开通修正端口,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模块办理(办理流程见通知内附件5),修正勘误的结果信息将同时关联省平台。
因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调整等因素,省平台已有而全国平台缺失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信息的,需要进行项目信息完善的,企业可以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送。资质申报时,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应当完整一致。
(五)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业绩补录
1、补录条件
补录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业绩应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并已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含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且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
补录的设计业绩应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的工程项目,其中企业业绩须已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企业申请业绩补录前,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先对补录的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对申请企业开通补录端口。
2、补录流程
施工、监理企业登录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填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表,上传相关佐证资料(见通知附件6),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网上确认后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补录项目信息,将及时推送至全国平台。
设计企业登录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填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通知附件6),经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及网上确认后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补录项目信息,将及时推送至全国平台。
(六)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业绩补录(以下简称“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
为加快资质审批进度,申请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见通知附件2),企业在申请资质前,应在省平台中“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市政工程信息补录(行业外工程)”模块录入项目业绩(含企业和个人)。
省内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中负责确认;
省外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中负责确认,必要时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等部门核实业绩真实性。(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业绩核查内容见通知附件4)。
经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的业绩,将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业绩进入省平台业绩库。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权限以外等级的施工、监理资质的业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合同归集政策2020年1月13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
通知第一条中,第(一)至第(六)款提到:
一、实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
(一)实施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信息管理,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应用,对本省行政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
(二)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库。使用全省统一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归集系统”),建立统一项目编码(项目代码)且有机关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联合体施工、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数据库,形成与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系统的比对机制,并将相关合同信息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在“合同归集系统”中录入合同相关信息,配合归集主体开展合同信息归集工作。
(三)归集的合同类型。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联合体施工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及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
(四)归集的合同信息要素。包括:项目编码(项目代码)、合同类型、合同当事人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开竣工日期、约定工期、资金来源、国有资金出资比例、合同金额、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指标、工程款支付计划、项目负责人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信息等(详见通知附件3-7“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还包括中标通知书信息。
(五)归集办法。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实行“不见面”在线归集(保密工程除外),相关企业在“合同归集系统”中填写真实、准确、合法的合同信息要素(详见通知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流程”),提交承诺书(详见通知附件2“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承诺书”)。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信息由施工或设计企业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信息由全过程工程实施企业录入;联合体施工合同信息由联合体牵头企业录入;分包合同信息由承担分包任务的企业选择已归集的总包合同编码后进行录入。
特别注意,无法录入合同的情形:
1)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工程建设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2)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其它在建工程(但同一立项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且工程规模不超过其执业范围的除外);
3)被发现已经中标(在建)建设工程但未做相应合同信息录入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归集的合同信息与相关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比对后,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归集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与有关监管系统共享。
(六)归集结果告知。合同信息(含分包合同信息)录入后,“合同归集系统”将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合同信息提交人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将该类信息推送给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监管系统。
通知第三条提到:
三、建立企业(个人)业绩生成机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工作要求。
归集的合同信息通过相关监管系统验证后,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作为工程业绩作常态化公示。合同信息录入后发生信息变更、合同解除的,相关企业需及时登录“合同归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以便有效认定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
(十)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归集的勘察、设计合同信息通过相应的施工图审查等系统匹配验证后,将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个人)业绩库,同时上传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十一)施工、监理企业(个人)业绩。归集的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通过相应的施工许可等系统匹配验证后,将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包工程提交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或者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与相应的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匹配后,将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个人)业绩库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个人)业绩。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录入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信息,通过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等系统匹配验证后,将上传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个人)业绩库。
三、其他省份对企业业绩的要求
7月8日,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提到:自7月14日起,全区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提交的企业业绩必须为A级业绩。提交的企业业绩为外省(区、市)业绩的,应当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A级业绩。
随着今年资质改革的步伐,全国很多地区已经
重磅!江苏住建厅发文!涉及住宅工程资金链、验收交付
重磅!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重要文件!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其中,文件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实施意见》将于2021年12月10日正式实施。
简单划出重点:
1、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按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
2、
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工期补偿。
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造价。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争创优质工程,打造天津工程质量品牌。
3、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4、
加强商品住房设计变更管理:已经预售的商品住房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变更设计的,除按照规定重新送审外,还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设计变更的约定,并及时告知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做好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者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涉及房屋安全的质量问题,组织参建各方分析原因,明确维修方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专项处理。
原文如下: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意见》将于2021年12月10日正式实施。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
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质量强国的重要内容,是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建筑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是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住建部9号文),首次明确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内容,依法界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质量责任,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为基础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为推动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江苏的落实,我厅在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入开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交流沟通、认真总结修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制定目的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居主导地位、起支配作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各参建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履行相应义务。建设单位是向工程实际使用人提供合格“工程产品”的第一责任人,尤其对于住宅、市政基础设施、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景区、养老、公共娱乐、宗教活动场所等各类人员密集的工程,其实际使用人往往是人民群众而非建设单位,在这些情形下,工程质量的好坏更加密切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群众是工程质量最直接的利害相关者,建设单位作为“工程产品”提供人的第一责任更为重要,也更加凸显。制定《实施意见》,就是要进一步统一各方对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上承担“首要责任”这一定位的重要认识。
(二)推动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落实。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住建部9号文各项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江苏实际,充分考虑实际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增加和细化相关要求,以便让这项制度在江苏更好地落地执行,切实发挥对我省工程质量品质的提升作用。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加快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通过各自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主要包括六方面:一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各类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是严格依法发包,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依法与有关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三是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建设单位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落实优质优价有关规定。四是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按照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人工费用直接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推进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五是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负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以“设计优化”等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图纸,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履行质量责任,及时组织处理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六是严格竣工验收,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对于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最直接相关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一是加强商品住房设计变更管理,已经预售的商品住房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变更设计的,除按照规定重新送审外,还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设计变更的约定,并及时告知购房人。二是做好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者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三是做好质量信息公开,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成品住宅鼓励使用《江苏省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JSF-2020-010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四是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涉及房屋安全的质量问题,组织参建各方分析原因,明确维修方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专项处理。维修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我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有关规定购买保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质量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三)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管机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改进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一是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以及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30%以上、按质论价费未按规定计取、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60%的建设项目,加大对相应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二是强化信用管理,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强化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结果信息的公开。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完善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商品住房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质量状况与土地竞买的联动机制,以及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提升住宅工程渗漏问题综合治理水平等工作。五是积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首要责任的约束作用,稳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按套(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改革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江苏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已过期还能转新单位吗
江苏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已过期不能转新单位了。过期没有继续教育会被注销。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它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最新的2012年江苏建筑、安装施工定额人工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1〕812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反映建筑市场用工价格变化情况,积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商省有关部门,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单位:元/工日工程类型预算工资单价包工包料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点工一类工二类工三类工建筑工程7067638873装饰工程70-9090-11077安装、市政工程6360567965修缮加固工程63836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678873古建园林工程第一册618167第二册698973第三册588167 附注: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67元/工日执行。二、调整方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时,工资单价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2、2012年2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调增,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 3、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三、其他 1、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2、建设工程预算工资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切身利益。请工程建设各方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工程计价。明年我省将改变现行做法,研究出台建设工程预算人工工资单价的有效调整办法,实现预算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整。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预算工资调整△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45份
住建厅:4月1日起,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八大员/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实名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拓展实名制人员信息录入的范围
自2021年4月1日起,凡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录入工作务必于2021年5月1日前完成。包括以下人员:
- 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含八大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员;
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等相关基本信息;
临时聘用人员也应纳入实名制管理之中。
查询企业人员,尽在建设通
实行每日考勤
项目经理以及总监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70%。开展排查、核查省厅将于2021年5月1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对上述情况进行系统内排查、核查。
监管处罚
对于不能真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时状态,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工程状况,逃避监管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一经查实,给予全省通报,扣分,并处以限制企业承接新工程,预期整改不到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探索应用
探索将实名制管理情况与企业信用等级、招投标、资质升级、市场行为监管等挂钩,不断拓展数据的应用范围。
其他省实名制规定
西藏
山东
▎文件原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实名制管理是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归集、数据应用等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现就进一步强化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录入和考勤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监管力度,拓展实名制人员信息录入的范围。自2021年4月1日起,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包括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含八大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等相关基本信息(包括相关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应及时修改完善建筑工人的技能等级、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信息,对于临时聘用人员也应纳入实名制管理之中,做到应录尽录、准确无误,相关信息完善、录入工作务必于2021年5月1日前完成。全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实行每日考勤,考勤记录将作为各地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核实管理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其中项目经理以及总监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70%。对于未按要求执行的项目,省厅将纳入预警项目清单,逾期未改正的将予以通报、处罚并扣除项目和企业对应的信用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本地建筑市场执法人员信息一并录入,方便执法和监管人员对项目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执法监督数据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之中。
二、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实名制管理数据标准
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是统一标准数据的信息管理平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以省级制定的统一标准数据,通过县、市平台向省级平台实时传传输数据。对于实施智慧工程建设的项目,在实名制管理终端必须加强数据的融通性,按照“四项制度”要求,保证数据实时、准确传输至县、市、省级实名制管理平台。各地应认真核对并及时调整实名制管理平台中工程建设项目的状况(包括在建、停工、竣工等施工状态),确保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现状,省厅将于2021年5月1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对上述情况进行系统内排查、核查。
三、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3个“百分百”的要求,即实名制考勤率100%、工资专户开户率100%,总包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率100%,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四项制度”,重点检查总包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考勤等制度落实,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改正。对于代发工资数据无法实现与省、市实名制平台对接或者不能准确反馈工资发放数据的银行,应停止其在当地开设工资专用账户资格。严禁总包单位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代发,严禁将工资直接发给班组长,工资必须经农民工本人确认后,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卡。
对于不能真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时状态,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工程状况,逃避监管的建设项目(含已实施智慧工地建设的项目)和企业,一经查实,严格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全省通报,扣除项目和企业相应信用分,并处以限制企业承接新工程,预期整改不到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四、推进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和应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实名制管理平台与劳动监察、信访、公安、质检、安监、教育培训等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动实名制管理数据共享。省厅今年将推进与劳动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机制,与信访部门开展投诉案件信息对接,与公安部门实现人员信息比对、确认,推进安全教育、人员资质资格等信息共享。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实名制管理数据的应用,探索将实名制管理情况与企业信用等级、招投标、资质升级、市场行为监管等挂钩,不断拓展数据的应用范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5日
***隐藏网址***

更多文章:
制作网页时通常需要在同一网页内跳转常常采用制作什么超链接(简述在网页设计中制作超链接的类型)
2026年9月5日 07:00
开发工具按钮是表格部分数据清零(怎么添加一个Excel批量删除多个单元格内容按钮)
2026年9月5日 05:45
石家庄网站优化全包(石家庄公交第三批线网线优化什么时候开始)
2026年9月5日 05:15
一个卖东西的微信小程序,都需要什么条件怎么制作?我想做一个社区团购的小程序,怎么入手呢,大概需要花多少钱
2026年9月5日 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