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网站哪个好些?招投标网站的区别都有哪些

:暂无数据 2026-04-25 19:45:04 0

招标网站哪个好些?招投标网站的区别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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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站哪个好些

国内招标网站其实非常多,好用的招标投标网也不少,不完全预计日更新招标采购项目信息10000+规模以上的招投标网站应该在1000+家以上,像信息聚合类招标网招标雷达光是采招数据源就多达8000+,日更新达到了行业领先的30万+项目。

一般要说好用的招标网站工具,我们基本去第三方信息聚合类招标网站遴选即可,因为只有这一类平台是囊括了全国各地各行业的招投标项目信息,像政府类采购网站以及一些企业自主运营的采购网站,项目信息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经常找不到适合自己的项目,现在我主要结合4个维度:日更新项目数量、更新项目的及时乃至超前性、项目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团队技术实力来为大家分享5个好用的招标网。

1、招标雷达:招标雷达是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首家运用人工智能AI技术,为中国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司等提供海量招标采购项目信息的招标网,具有项目预测、潜客推荐、市场开拓、竞对预测等能力。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收集到针对招标雷达4个维度的情况依次是:①每日更新30万+项目;②其AI机器人可提前3只6个月预测未挂网项目,一定程度上来讲它就是个辅助解决招投标行业内定通病的黑科技,此外每日更新大量拟在建项目、招标预告、直采项目等;③每一个招标采购项目详情页可以追溯招标公告的原网址,项目真实可靠;④核心研发团队是来自国防科技大学的十余名博士、教授,拥有20多年的海量大数据技术经验。

主要是他这个预测还不是瞎掰的,确实是有点干货,之前我在它们微信公众号看到过一篇介绍AI机器人如何科学预测项目的文章,其中就有用户反馈中标了预测项目。

2、采招网:收集的的针对采招网4个维度的情况依次是:①百度上搜索显示其每日更新15万+项目;②有一些预告项目,相比预测项目的超前性还是逊色一些,不过该平台还提供标书制作、招标培训等服务;③在其电脑端页面进入某项目详情页未查到招标公告的原网址;④网上未查到其技术团队的背景信息,不过成立时间较长,售后服务口碑还不错。

3、招标网:①其官网信息显示每日更新15万+项目;②拟在建项目每天更新超过1500条,招标预告每天更新超过2500条,VIP独家项目每天更新超过100条;③在其电脑端官网未查到招标公告的原网址;④招标网拥有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的一系列技术解决方案,可以为客户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招标网主要人员都有招标相关的工作经历,招标网的专家库覆盖60多个行业。

4、中国采购与招标网:①网上搜索显示每日更新3万+项目;②项目及时性尚可但是不够全面,不过能够提供标书代写服务;③在其电脑端官网未查到招标公告的原网址;④公司同时拥有丰富电子招投标实践经验的人才队伍和成熟的开发技术团队。

5、招标采购导航网:①网上搜索显示每日更新19万+项目;②项目及时性尚可,有一些预告项目、拟建项目和VIP项目,具体每日更新数量不详;③在其电脑端官网未查到招标公告的原网址;④招标采购导航网拥有一支强大的技术开发团队,自成立以来先后承接多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软件技术开发,信息系统开发等项目。

以上就是5个好用且靠谱的招标网站:招标雷达、采招网、招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标采购导航网。它们或在行业耕耘多年、或拥有独特的技术能力,或在售后服务方面表现出色等等,希望能够帮到广大兢兢业业、勤劳果敢的招投标人,让中标来得更早一些。

招投标网站的区别都有哪些

一、官方性质的招标网站

主要是各地区的政府采购网站,优点就是信息权威性和及时性最高,而且查看招标信息免费,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都要经过这里公示。缺点就是信息覆盖范围比较局限,只能查到政府采购的信息,而且信息分散在不同地区的网站上,同时在服务质量跟不上,当然这类网站的重点也不是服务投标人,主要是信息公示。

二、事业单位性质的招标网站

通常就是指各个城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说起它的优点其实和上面的政府采购网站差不多,都是免费查询,时效性高,而且信息类型比政府采购网站要广,不仅有政府采购信息,还有企业招标采购信息。缺点也是和政府采购网差不多,信息分散,查询麻烦,也没有具体的行业分类。

三、第三方的招标信息网站

一般是综合性服务网站,比如招标雷达优点是信息的全面性最好,时效性方面稍弱于官方性质和事业单位性质官网,因为这类网站中的招标信息都是通过技术手段采集抓取的,另外服务质量较好,提供很多的功能和服务,不仅提供招标信息分类整理汇总,同时基于海量招标信息提供大数据服务,可以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缺点就是由于不是一手网站,时效性比官方网站弱点,很多功能和服务需要付费才能使用,常见的是会员制,话虽这么说,但有时免费的东西才是最贵的,能用小成本来解决大问题就是赚到。

招标雷达网站依托国家权威数据和一手的开源资料,对全网招投标信息做了全面、细致的采集和分析,每日可同步更新全国10W+招投标信息,信息覆盖全国31个省份,1000多个行业。

关键是该平台的项目信息完全免费,且无任何遮挡!每一条项目信息都支持直接跳转原网址查看,实现招投标市场主体和招标项目,信息充分公开和对称共享,结束投标人“大海捞针”式找项目的低效模式。

晋中工程招标网介绍

晋中工程招标网隶属于晋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晋中招标网)为晋中本市区内各建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信息、建筑企业状况 信息、项目经理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中标、采购等信息服务的政府性门户网站。晋中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西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晋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基本概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房屋权利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房屋所有权和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以及保障其将来取得的房屋权利进行登记发证的行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以及为保障将来取得的房屋权利进行预告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所有权登记;
(三)他项权利登记;
(四)预告登记。
房屋权属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进行的统一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房屋抵押权和典权的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
第七条 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的合法凭证,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预告登记证。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
第八条 房屋权利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权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新建房屋的;
(二)继承、遗赠房屋的;
(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判决、裁定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四)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五)未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门牌号、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
(六)注销未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的;
(七)办理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的;
(八)注销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买卖房屋的;
(二)交换房屋的;
(三)赠与房屋的;
(四)划拨房屋的;
(五)分割、合并房屋所有权的;
(六)变更、注销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的;
(七)抵押房屋的;
(八)以房屋设典的;
(九)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的;
(十)办理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十一)注销办理过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的;
(十二)注销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机关进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还应当进行实地查勘和公告。登记机关进行其他房
屋权属登记的,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实地查勘或者公告。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凡权属清楚、资料齐全的,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一)所有权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抵押权和典权的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三)所有权、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预告登记证;
(四)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准,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权属清楚、资料齐全后,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房屋权属登记册,并永久保存。
房屋权属登记册应当载明房屋的坐落,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房屋的取得方式、用途、结构、面积,房屋权利的转移、变更、注销和限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所确定的权属关系等内容。
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查阅、复制和抄录房屋权利登记资料的便利,同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有误的,应当持与房屋权属相关的材料申请更正。
登记机关发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核实后予以更正;房屋权属证书确实有误而当事人拒不交回的,登记机关有权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对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第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在核查档案后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有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机关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条 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集资建造的房屋,由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单位应当自办理完初始登记之日起60日内,为职工统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职工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房款收据等材料。
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应当及时通知商品房购买人,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初始登记。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文件;
(五)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有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未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位置、结构、面积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于单位接收的划拨、移交、捐献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划拨、移交、捐献的证明材料。
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退还文件。
属于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竣工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当时有关房屋权属的证明材料。
属于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竣工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继承;
(四)遗赠;
(五)赠与;
(六)划拨;
(七)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下列事项之一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姓名或者自身名称;
(二)房屋用途;
(三)房屋门牌号;
(四)房屋结构、面积。
第二十六条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实后,应当予以核准,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同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设典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设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册上记载后,向抵押权人、典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其主债权或者典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抵押人、出典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门牌号、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灭失、依法转让或者抵押合同、设典合同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他项权证;
(五)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的拆除、翻建、改建等行为足以使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三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购买人为保障其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购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
以已经办理过所有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未办理所有权预告登记的,不得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第三十五条 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购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证;
(二)主合同;
(三)抵押合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证;
(二)主合同;
(三)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在核实后,应当予以核准,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同时收回预告登记证。
第四十条 办理过所有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购买人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一条 办理过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人和组织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单位不为职工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房屋权属已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
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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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招生网站怎么登录

大连招生网站登录步骤如下。
1、打开大连市教育局官网。
2、在网站首页找到招生入口或登录入口的链接,点击进入。
3、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注册时设置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
4、忘记了密码,可以尝试使用找回密码功能进行重置。
5、登录后,根据需要选择相关菜单,查看招生政策,填报志愿,查询录取结果等信息。

江苏国际招标:全方位塑造竞争优势 打造行业发展新标杆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作为江苏首家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竞争实力的综合咨询机构。近年来,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行业发展重要方向,积极创新,主动作为,大力实施“重点工程在哪里,江苏招标服务到哪里”行动,紧盯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新基建和公共服务项目,强化技术创新与跟踪服务,积极培育发展全过程咨询新业态,创新开启“云开云评”全新招标服务模式,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夺取“双胜利”的同时,实现自身综合竞争实力大幅跃升。近几年,先后被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有关方面授予“行业发展突出贡献单位”“《招标投标法》实施20周年卓越贡献奖”“中国国有招标代理机构30强”等多项殊荣。
聚焦重大发展战略,锻塑行业发展标杆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立足江苏、辐射全国,凭借 “千山万水、千辛万苦、千言万语”的“三千三万”精神,以金融、电力招标项目为重点,在全行业内率先从省内走向全国。近年来,伴随市场化竞争的日趋激烈,地方性招标代理机构的大量涌现、行业性招标代理机构的迅速崛起,以及全国性招标代理机构的浪潮席卷,区域性招标代理机构的省外市场开拓之路变得举步维艰。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聚焦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深入实施“重点工程在哪里,江苏招标服务到哪里”行动,大力开拓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大型公建、新基建等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同时围绕总部业务、集团业务、央企业务,延伸服务半径,拓展市场区域、领域,走出了一条“内拓外延”双通道双发展的新路子。
近几年,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招标业务快速发展,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5%,代理项目委托合同额年均增长48%。在金融系统采购业务领域,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牢牢位居“全国第一方阵”;在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等电力能源领域,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占据领先优势;在中国科举博物馆、江苏大剧院、南京紫峰大厦、南昌双塔楼等诸多城市地标工程,在南京、南通、苏州地铁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世界物联网大会、中国(南京)软博会等重大活动方面,都有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的身影。
聚焦行业发展方向,争当全过程咨询先锋
2018年初国家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质管理后,招标代理企业呈几何级倍数激增,招标代理市场由此走向白热化竞争时代。面对严峻的外部竞争环境,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在做强传统优势的同时,以全过程咨询为战略方向,大力发展造价咨询、PPP咨询、投资决策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业务、新业态,不断延伸服务链。
积极把握行业发展新趋势,抢抓机遇,拓展服务领域,2018年2月,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在激烈的竞争角逐中,被江苏省住建厅确定为全省首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着力强化造价功能,提升咨询分量,先后为省内外一大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造价咨询、招标采购咨询等一揽子服务。大力开展央地合作模式,加强资源整合,牵头承揽了一批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绩效管理、履约管理、造价咨询等“组合业务”。作为业内较早、省内最早涉足垃圾、污水处理BOT、TOT项目的代理服务机构,近年来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抓住国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契机,积极开展PPP咨询、财务咨询、项目前期咨询、财政顾问咨询等业务,为江苏昆山、安徽界首等多地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项目提供高质量的PPP咨询服务,多个项目获批成为省级试点,有力推进项目落地实施。在延伸拓展服务链的同时,也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聚焦夺取“双胜利”任务,争做服务模式创新表率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长期在电子招投标工作中的底蕴,将电子化、信息化、云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植入招标投标业务流程,率先推出“云开云评”招标服务新模式,有效保障了重点急需项目实施。
为了解决防疫工作“不能聚集”和开评标工作“难免集聚”的矛盾问题,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云开云评”系统融合了远程异地开标、分散在线评标和云会议系统功能,实现不出户投标、不接触开标、不见面评标。依托这种全新的招标服务模式,来自不同省份的投标人尽管远隔千山万水,都因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开发的“云开云评”系统,轻松无压力地“聚”在一起。通过创新招投标方式方法,今年以来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为城市运行所需、疫情防控必需、重要民生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项目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招标服务保障,以实实在在的行动,有力有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为夺取“双胜利”做出了江苏招标人的积极贡献。

晋中建设工程招标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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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基本概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拆迁总预算的80%,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前两款规定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安置用房为期房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限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库。
技术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连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第三十八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10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四十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实地勘察。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之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经鉴定维持其中一个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来两个评估机构分摊。
第五章拆迁纠纷裁决
第四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第四十五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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