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本文目录
-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什么标准
-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
- 建筑施工安全防火规范有哪些
-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必须执行的吗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memo: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fire:防火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door: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fire_extinguisher:灭火器材可靠有效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fire:动火审批手续和监护人员
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什么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该规范是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这个要按照国标GB50720/201《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置,并同时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house:宿舍灭火器配置
工地职工宿舍按每100平方米配置2具2-4公斤干粉灭火器,可以配置宿舍门外走道上;如果配置在每间宿舍内部,建议配2公斤干粉灭火器每宿舍1具。
:construction:灭火器配置距离
配置灭火器的距离不超过50米(两组灭火器之间的直线距离)。
:fire:灭火器使用要求
灭火器要悬挂或放在地上,铭牌朝外,保持干燥防腐蚀等。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15米。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显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防火规范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 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临时用房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 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2.0.2 临时设施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 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 临时消防设施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 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 临时疏散通道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 场内临时道路; 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属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不予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指出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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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必须执行的吗
法律分析:是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其中部分条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0-2011,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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