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七处是干什么的)

本文目录
-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七处是干什么的
- 陕西省政府有哪些部门
- 陕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公文应用分类的暂行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陕西省委下属单位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七处是干什么的
协助工作。根据查询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资料显示,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七处是为了协助日常工作。陕西省,是中华民族及华夏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代表文化为“三秦文化”,有西周、秦、汉、唐等14个政权在陕西省建都,是中国经纬度基准点大地原点和北京时间国家授时中心所在地。
陕西省政府有哪些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教育厅(省委教工委)
省科学技术厅(省委科技工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林业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审计厅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省体育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统计局
省文物局
省旅游局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乡镇企业局)
省信访局
省知识产权局
部门管理机构省粮食局
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
省监狱管理局
省公务员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驻外办事机构驻北京办事处
驻上海办事处
驻广州办事处
驻武汉办事处
驻新疆办事处
驻天津办事处
4直属事业单位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文史研究馆
省地方志办公室
省科学院
省社会科学院
省行政学院
省地质调查院
省盐务管理局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省核工业地质局
省煤田地质局
5其他机构省供销合作总社
省物价局
部省双重管理单位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煤矿安全局
省通信管理局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省测绘局
省烟草专卖局(部门管理事业单位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省水土保持局
省果业管理局
陕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公文应用分类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公文应用的效力和作用,正确掌握行文规则和区分使用文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应当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不是必须印发文件,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处理的事项,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处理,坚决不发文件。第三条 凡符合行文规定,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根据内容、对象和作用,分别使用编号冠以“陕政发”或“陕政办发”、“陕政发明电”或“陕政办发明电”、“陕政字”或“陕政办字”、“陕政函”或“陕政办函”、“陕政任字”、或“陕政办任字”、“陕政出字”的公文,或者使用不冠字的“会议纪要”、不编号的“通知”专用纸。第四条 编号冠“陕政发”及“陕政办发”的用于下行的普发性文件、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和指导作用。主送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使用的文种主要有决定、决议、命令、指令、指示、通知、通报、布告、公告、通告等。用于张贴的布告、公告、通告,不印发文字号。
“陕政发”文件主要用于:实施有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布省政府规章和重大的行政措施,传达涉及全省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周知事项,转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批转省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陕政办发”文件主要用于:传达省政府作出的决定、指示、规定、部署和采取的行政措施,通报有关重要情况,转发省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转发需由两个以上地区或者部门协同办理事项的请示、报告,传达其他需要周知的事项,通知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等。第五条 编号冠“陕政字”和“陕政办字”的文件,主要用于上行文,主送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它上级机关,一般不向下抄送;用于下行文,主送个别的特指对象,不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使用的主要文种有请示、报告、议案、批复、通知等。
“陕政字”文件主要用于:向国务院汇报重要情况,请示专项问题,提出重要建议,或者是按规定必须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提出立法、人事任免议案以及其他需要审议通过的事项;按规定必须以省政府名义批复、决定的专项问题等。
“陕政办字”文件主要用于:向国务院办公厅或者其他上级机关汇报工作、请示问题、提出建议;对省政府办公厅内部管理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对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办公室(厅)文秘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作出规定。第六条 编号冠“陕政函”和“陕政办函”的公文,一般用于平行机关之间,也可以用于对下级行文。发送对象是特指的机关和单位,一般不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使用的文种主要有函、通知、批复等。
“陕政函”主要用于: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使馆、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出邀请、联系工作、征询意见、答复问题;按规定必须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情况和请示批准的重要事项;必须由省政府批准或者答复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的专项问题等。 “陕政办函”主要用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传达省政府领导对有关部门或者地区请示事项的批复意见;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答复其他机关、单位、个人有关重要问题的询问;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申报人、财、物计划和其它工作方案,请示批准有关事项等。第七条 编号冠“陕政任字”、“陕政办任字”的公文,专用于人事任免方面的下行文,分别主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厅所属单位。使用的文种主要是通知、批复。
“陕政任字”文件,主要用于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陕政办任字”文件,主要用于省政府办公厅内部及下属单位的人事任免。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公文可以使用邮寄、明码(明传)电报或者密码(密传)电报传递。
使用邮寄或电报,依据的条件和相应办法是:急而不密的,发明码电报;密而不急的,发秘密公文;又急又密的,发密码电报;不急不密的,发一般公文。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因路途很远,交通不便,可以先用电话传真发送,文件随后邮寄。
凡符合发“陕政发”或者“陕政办发”文件条件的紧急公文,在发明传电报时,分别编“陕政发明电”、“陕政办发明电”字号。
使用密码电报,须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发送范围要小,文字要简短。发密码电报时,分别在文尾编“陕政发电”、“陕政办发电”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认真做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9〕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范围:
1999年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对纺织企业实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即除供销合作社及其棉花经营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外,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纺织企业,按照严格审查、有序发展的原则予以核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审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是指省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纺织企业具备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基本条件的确认。第四条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应具备以下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1、具有能满足收购工作需要、经省纤维检验局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棉花检验员资格证》的检验人员。
2、具有能满足棉花检验需要的棉花国家标准,包括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3、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
4、必须配备经省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的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包括动力试轧机、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棉花衣分称等。
5、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
6、有满足棉花分级堆放需要的仓储条件。并有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水池、避雷设施及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棉花安全。
7、具备符合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必须用80片及其以上规格的锯齿棉加工设备。第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程序: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棉花收购、加工质量检验能力的资格审查(包括检验环境、检验人员考核、检验设备检定及仓储),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给《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合格证书》。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包括营业执照、《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合格证书》、企业资信证明等),听取省经贸委、省供销社、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意见后,合格的,颁发给《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
3、企业凭《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的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第六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1、执行国家的棉花购销政策,承担省内棉花购销业务。
2、严格棉花检验规程,必须坚持倒包扦样,严格棉花收购标准,既不抬级抬价,也不压级压价;不准在夜间和露天场地收购棉花。
3、加强棉花安全管理,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收购的棉花要分级堆放,有明显标记。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棉花收购、加工活动。第八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的单位,经监督检查发现已丧失原有质量保证条件的,或在收购中不执行棉花国家标准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并依据《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进行处罚。第九条 仿造、冒用《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没收非法证书,责令停止收购、加工活动,依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委下属单位
陕西省委下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
1. 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省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办理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政府的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年度投资计划,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及措施等。
3.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实施教育改革,起草有关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等。
4.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应用技术研究,负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等。
5.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承办全省信息产业企业和产品认定及考核,以及科研开发与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等。
6.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起草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等。
7. 省公安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指导全省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等。
8. 省民政厅:拟订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等。
9. 省司法厅: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等。
10. 省财政厅:拟订全省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等。
此外,陕西省委下属单位还包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等。这些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着陕西省委的各项任务和职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书处理工作。
(四)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围绕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向国务院、省政府报送信息,反映各方面动态。
(七)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中央和省上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及有关领导同志指示。
(九)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省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十)负责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省政府系统的建议与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3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市、县政府要在2013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力争明年完成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址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棚户区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陕南陕北移民搬迁、推进有条件农民进城落户、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街区)等政策相衔接,节约社会资源,走集约化发展路径。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促进城市“强规范、扩绿地、增设施、优功能”,改善居住质量,提升城市品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棚户区改造工作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和具体规定。棚户区改造所形成的建设用地,用于绿化和广场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各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一步提高绿地配置标准,营造更好的休闲空间。其他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三)严格项目规划设计。市、县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树立“大平衡”的理念,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因满足市场开发、平衡收支需要,而突破现行城市规划和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项目不能实现资金平衡的,由政府通过资金补贴等方法实现平衡。居住区容积率多层不超过1.5,高层不超过3.5;组团级公园绿地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公园绿地(含组团)不少于1.0平方米/人。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低于《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市、县政府可以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市、县政府可采取政府搭建定向交易平台和购买安置房等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采取减免收费、让利开发企业等配套政策,引导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落实好五方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每季度全覆盖巡查和质量安全重点检查工作机制,结合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升施工工地管理水平,确保建成质量样板工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并加大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对在城市棚户区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财政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县政府要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支持政策,对于“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国开行予以信贷支持。同时积极与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接,利用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更多的贷款支持。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抓好组织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6日

更多文章:
制作网页时通常需要在同一网页内跳转常常采用制作什么超链接(简述在网页设计中制作超链接的类型)
2026年9月5日 07:00
开发工具按钮是表格部分数据清零(怎么添加一个Excel批量删除多个单元格内容按钮)
2026年9月5日 05:45
石家庄网站优化全包(石家庄公交第三批线网线优化什么时候开始)
2026年9月5日 05:15
一个卖东西的微信小程序,都需要什么条件怎么制作?我想做一个社区团购的小程序,怎么入手呢,大概需要花多少钱
2026年9月5日 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