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院席位(美国参议员在政策决定中的地位与影响)

本文目录
- 美国参议员在政策决定中的地位与影响
- 美国参众两院谁的权力大
- 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双方是怎么制衡对方
- 美国国会选举是什么
- 美国参议院的基本认识
- 参议院和众议院有什么不同
- 在美国参议员有多大的权力像尼基塔里面的皮尔斯参议员和最后第四季结尾的那个参议员
美国参议员在政策决定中的地位与影响
美国众议院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参议院。美国每一州以人口为基准在众议院中行使代表权,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定额为435名。众议员一任两年。众议院主席称之为发言人(the Speaker)
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以及与一个较为慎重且具贵族气派的参议院,以防护集体情绪的狂乱。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公民直选的众议院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counter-check)。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与签订条约。众议院在这两项程序中并无宪法上的作用。所以参议院的权力较众议院为广泛。
在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中,众议院有权在没有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推选总统。第十二修正案要求众议院自选举人团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选出一名。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主席,但不担任参议员;除非是为了打破表决平手的僵局,否则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且任期较短,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迪克协议所得的结果。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宪法规定法律之制须经两院通过。参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其结果使得参议院(上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下议院)更为广泛。
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参议院之名。其议场座落于首都所在的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须得参议院认可的政府职位包括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参议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美国历史上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彻底驳回)。相当于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美国参众两院谁的权力大
美国参众两院中,参议院的权力大。
美国的议会体制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两院制,简单来讲就是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虽然从宪法上来看,美国国会两院是完全平等的,但是从事实进行考量的话,一般认为美国的参议院拥有着比众议院更加庞大的权力。
参议院所拥有的权力,相对而言更加广泛。按照其国会体制来看,国会的法案本身是由国会的各个委员会以及众议院的议员们所提出的。这项议案如果想要在美国全国范围内推行,首先要在众议院通过投票审核通过,但是在众议院达成一致是没有用的。
因为按照规定,这项法案还需要被送到美国的参议院进行投票,所有的参议员进行相关审核以及投票通过后,还要送到总统那里进行审批才可以成为正式的法案。因此理论上来看,众议院所通过的独立法案是不具有被美国宪法所承认的法律效应的,除此以外美国的参议员还拥有着人事任命的建议权、认可权,而且参议院从某种程度上也是美国外交体制的主导力量之一。
美国参众两院的区别
美国国会参议院一共有100个席位,而众议院则有435个席位。国会参议院的席位是由美国的地方州数量所决定的,每一个州都拥有两名参议员席位,所以加起来正好是100个。而众议院的席位则是固定为435个,每一个州所拥有的众议院席位,由该州的人口总数决定。每隔几年时间,国会就会进行一次全面人口普查和相关审核,对众议院席位进行调整,来分配每一个州拥有多少名众议员。
美国的上院参议院又被称为是上流精英的聚集地,这与美国的建国内核密不可分。美国的那些高层们在制定国家体制的时候,所奉行的核心理念依旧是精英治国。哪怕是在建立国会体系的时候,他们也同样贯彻了这一思想,当时的参议院,就是美国上流精英们的聚集地。
而留下的众议院,其实也是政治体制中所需要达成的必要平衡。因为建国时的美国需要团结自己国内的大多数力量,而美国本身是依靠普通老百姓所组成的民兵击败英国殖民者的。
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双方是怎么制衡对方
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双方制衡对方如下:
众议院是天生的立法机构,体现民意和党派政治,议员随民意而动,归属于各自的党派立场,众议员个人作用有限,很难独立影响立法议程,但仍有义务通过议事规则替所在选区争取权益。众议院是税案的发源地,因为美国建国者认为税收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只有众议院能够首唱税案(就是加、减税的事只能由众议院发起,参议院不能首先提出);参议院,华盛顿总统告诉杰斐逊是想让众议院的“咖啡”凉下来的地方。参议院的学院派特质,加之议员的任期颇有保障,自身机构稳定(每2年仅重新选举三分之一的席位)。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略有不同,出于对联邦内各州的礼遇,参议员能够充分保障其发言权,就是参议员想不吃饭不停地说也是可以的,无论是否有听众。
最有名的例子是瑟蒙德(Strom Thurmond)参议员通过24小时的发言仍然没能阻挡《1957年民权法案》以及2013年保罗(Rand Paul)参议员通过13小时的发言阻止布伦南出任中情局局长。虽然奥巴马总统在任内削弱了单个参议员阻挡议案的权力,但是很多任命和立法仍然需要60票的程序性支持能依靠终结辩论结束参议员的拉布战术。其实美国建国者的初衷正是这种低效率,他们希望在参议院给少数派和学者们留有空间和尊严(哪怕是硕果仅存的),同时也看到民主并不是民主的全部,有时人民也并不总能知道自己真正想要什么。参议院建立的基石正在于这种民主的悖论。参议院也拥有众议院不具备的某些权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可能体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上,总统拥有提名权,而参议院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总统和参议院共同属意的人选将获得司法分支中最重要的9个终身制席位之一。
美国国会选举是什么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国会选举每两年举行一次。其中一次国会选举与总统选举同时举行,另一次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举行。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举行的选举,叫做中期选举。中期选举大都在当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二举行。今年中期选举在11月7日举行。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有议员100名,每州2人,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有议员435名,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大约每50万人选1人,任期两年,期满后全部改选。在目前众议院席位中,共和党占230席,民主党占201席,无党派人士占1席,另有3个席位空缺。除了必须赢得现有席位外,民主党还须多赢15个席位,才能取得众议院领导权。
在参议院,共和党占55个席位,民主党有44个席位,另有一个无党派席位。民主党必须要多赢6个席位才能成为参议院多数党。
美国参议院的基本认识
两院制的美国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迪克协议所得的结果。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宪法规定法律之制定须经两院通过。参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其结果使得参议院(上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下议院)更为广泛。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美国的立法部门,议场坐落于首都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北翼。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
参议院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且除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否则不得参与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 大多数法案会送入国会两院其中之一。宪法规定参议院有批准条约、批准或者拒绝批准总统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执行部门官员、在总统及下属官员被弹劾时进行审判等职权。
但由于“所有将增加税入的法案应由众议院首倡”,所以参议院无权提案征税。参议院所无权倡议的拨款法案或授权开支联邦资金的法案,众议院可自行提出。历史上,参议院曾论争此一众议院拥护者所提出的解释。然而,众议院就是拒绝审理参议院提出拨款法案,因此于事实上奠定了这项论争的结果。宪法阻拦参议院讨论税入相关法案是基于英国国会的运作方式,在英国只有下议院可行提出该种议案。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须得参议院认可的政府职位包括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法官以及美联储主席。参议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美国历史上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彻底驳回)
参议院对人事案的同意权是有些限制的。例如,宪法规定,总统可不经参议院建议与认可而于国会休会期间任命人事。休会任命仅暂时有效,该职务于下次国会议期开始时再度出缺。尽管如此,总统经常作休会任命以避过遭参议院驳回任命案的可能性。而且,如最高法院在Myers v. United States判例中所认为,尽管行政官员之任命须经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可,但其解职并不需要。 宪法授权众议院因“叛乱、贪污或其他轻重罪行”而弹劾联邦官员,并授权参议院作同样的尝试。若在
任的美国总统受弹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须主持其审判。在弹劾审判过程中,参议员须坐镇监视与监证。有罪判决须在场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判决确定的政府官员自动解职,参议院可进一步禁制被告将来再任公职。在弹劾过程中不准有其他的惩处。然而,被弹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对罪行惩罚。
在美国历史上,众议院曾十六次弹劾政府官员,其中七位官员遭判决解职(其中一人在参议院完成审判前辞职)。只有两名总统曾遭弹劾:1868年的安德鲁·约翰逊与1999年的比尔·克林顿。两幢弹劾案都以失败告终。在杰克逊一案中,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未达判决成立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 参议院议事程序不仅要依照法规,还要依照多样的惯例与传统。参议院大多依全体一致同意的方式豁免自身若干严格的条款。一致同意的协议通常事前由政党领袖协商达成。任何参议员都可以阻挡这样的协议,但实际上极为少见。会议主席行使参议院议事法规,并可警告脱序的议员。会议主席通常使用议事锤维持秩序。
宪法规定,参议院出席过半为法定有效人数。参议院依规章与惯例向来假定出席率到达法定有效人数,除非经清点后证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位参议员都能以「法定人数不足」为由请求清点人数。院内职员接着便进行唱名并记录出席的议员。实际上,参议员们几乎都并不是为了确证人数不足而要求清点人数,而大多是企图暂时延宕时程。时程延宕可达到的许多目的之一,是让院内领袖们各就其立场谈判妥协。当企图利用拖延战术所欲得到的目标达成时,任何参议员可请求全体一致同意撤销人数清点。
在辩论中,参议员仅能在主席召唤时发言。议事主席必须准许第一位举手的议员发言。所以,议事主席对辩论的进行仅能有些许的控制权。依照惯例,多数党与少数党的领袖经协调后在辩论进行中优先发言,不论是否有其他议员先行举手。所有的演说都必须以“主席先生”或“主席女士”来称呼主席。唯有主席可在演说时直呼他人,其他议员必须使用第三人称。议员彼此多不直呼其名,而使用诸如“维吉尼亚州的资深参议员”或“加利福尼亚州的新进参议员”之类的表述。 演说的内容没什么限制,也并不要求演说必须与参议院密切相关。
参议院规定任何参议员不得在同一立法日内就单一议案或提案演说超过两次。 (立法日自参议院开议日起至休会日止,并不必然符合历法之一日。)演说的长度不受限,于是,参议员们大多可以讲到自己满意为止。通常,参议院可一致通过强制限定时间长度。有些时候(例如,审定预算进行时),成文法强制限定其长度。一般说来,不限时间进行辩论的权利是受保障的。
议事拖延是个以无休止的辩论来中挫议案与提案的战术。议事拖延的方法包括长时间演讲、拖慢动作、以及提出连串的议事修正案。参议院历史上为拖延议事所作的最长演讲是由Strom Thurmond发表的。他说了超过廿四小时却无法成功阻挡1957民权法案通过。参议院可诉诸终结辩论来结束拖延议事。终结辩论大多需要参议院内五分之三的议员支持。若与改变院内规章有关,则须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终结辩论罕有听闻,部分是因为通常需要跨党派的支持来达到必要的压倒性多数。若参议院真的诉诸终结辩论,并不会立即停止辩论,而是限制在此之后的辩论不得超过一百小时。 宪法规定由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主席并主持表决。在例行院会中,副总统很少全程主导议事,仅于仪式性场合(如新任议员宣誓就职),或其表决权具决定性作用时参与议事。宪法同时授权参议院于副总统不在场时选出参议院临时主席(President pro tempore,拉丁文暂时之意)代行主席职务。多数党中最资深的议员依惯例会受推举来担任此职。如同副总统一般,临时主席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全程主导参与议程,而是将主持会议的职权委任给多数党的新进议员。新手参议员(新近当选者)借此以习惯院内规矩与议程。
会议主席的座位设于参议院会议厅前方。会议主席的职权极其有限,其主要角色在为参议院传声,执行诸如宣布投票结果之类的任务。参议院会议主席以召请议员发言的方式控制辩论进行。参议院规章强制主席允许第一个举手的参议员发言。会议主席可裁定程序问题(议员抗议发言者违规),但其决议可诉诸全院表决。所以参议员议事主席的职权远不如众议院议长来得广泛。 在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中,国会为单院制,各州代表同额。在该条例约制下,联邦政府运作的无效性使得国会于1787年召开大陆会议。各州除罗德岛外都同意委派代表与会。许多州代表吁求增设国会第二议院,并以英国上议院(House of Lords)为原型。例如,约翰·迪金逊(John Dickinson)主张“国会第二议院应由最具身份、地位与财富的高贵人士所组成,与不列颠上议院越相似越好。”
国会结构是大陆会议所面临之意见分裂的议题之一。维吉尼亚方案要求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维吉尼亚方案主要获得大州支持,因其要求在两院的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然而,小州倾向要求两院制与均等代表权的纽泽西方案。最后,终于达成了称之为康乃狄克妥协案的重大折衷方案;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为求进一步保护州权,规定参议员由州议会-而非由人民-选出。宪法在1788年经必要数目的州数(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过,定于1789年3月4日全面实施。但是参议院在同年4月6日由过半数议员组成前无法行使职权。参议院的创立者预期参议院成为较众议院更为稳定且审慎的机构。 具名望的政治家与演说家如丹尼尔·韦伯斯特、约翰·C·卡尔霍恩、亨利·克莱、史蒂芬·道格拉斯与托马斯·哈特·本顿等人的功绩是其时代特征。该时期同样有自由的北方与奴隶制的南方之间的区间冲突。十九世纪前半,因为自由州与奴隶州的数目相等,大部分的时间中南北两方在参议院中维持平衡。南方州的参议员通常可以阻挡由人口众多的北方州所支配之众议院所通过的草案。区间冲突大多发生于对奴隶制的争议性宣言,一直持续至内战时(1861年–1865年)。这场在南方各州宣告脱离联邦后迅速引爆的战争,大大地挫败了南方,也废除了奴隶制。战后重建的年代见证了美国共和党的取得多数,许多美国人将之归因于联邦是内战中获胜的一方。在激进共和党员的影响下,在1868年因政治目的对民主党籍总统安德鲁·约翰逊进行弹劾。弹劾案最终失败,参议院以一票之差无法达到成案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
此一时期的特征为选区内尖锐的政治分裂。民主党及共和党两方皆曾在参议院握有权力,但任一方都无法取得压倒性多数。同时,参议院也堕落到成为与战前成为鲜明对比的疏离时期。只有少数的议员拥有长期而高尚的政治事业,其他大多数仅有一任的议员任期。州议会的腐化也相当普遍。在1866年至1906年间的参议院选举共有九起贿选案。许多的个别议员认为参议院是精英与富有人士的堡垒。 若干进步时代的改革者推动参议员直接民选,不经州议会选举。他们在1913年以通过美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 达成目标。该修正案最终让参议员们关心民瘼。
一个参议院领导组织于1910年代成立,Henry Cabot Lodge与John Worth Kern各自成为共和党与民主党的非正式领袖。民主党在1925年指派Oscar Underwood为其正式领导人;共和党跟着委任Charles Curtis。在一开始,领导者权力受限,个别参议员-尤其是重要委员会的各主席-仍旧拥有较大的影响力。然而,政党领袖的影响力最终获得成长,特别是当老练的领导者如林登·约翰逊在任时。
参议院和众议院有什么不同
美国的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是什么,三者有何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国会。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美国国会是美国联邦政府中最重要的一环,掌握三权中的最重要的权力,立法权。从美国宪法实施以来的绝大多数时间中,国会在美国政治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只是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后,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美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总统及行政部门的权力扩大,特别是二战以后,总统成为美国政治中心,但国会仍在美国政治决策中占重要地位,而且从对行政部分的监督和制约来看,美国国会是世界各国中最强有力的立法部门之一。
另外,有个小知识,就是美国国会英文是Congress,而不用英国议会的英文Parliament,这其实体现了美国立宪者们表明美国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区别而特意采用的。
其次,上面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已经很明确的表明,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即美国国会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换言之,参议院和众议院是美国国会组成部分。比较而言,美国参众两院具有平等的宪法权力和地位。美国国会两院都有权创制法案和审议对方的法案。只是在某些方面各有自己的不同权限。例如,一切有关财政的法案,如税收、拨款等法案,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复议和修改。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任命联邦高级官员则须经参议院审议批准。
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一切法案,两院均有提出权和互相审议权,即立法权由两院共同行使,任何一院通过的法案必须送交另一院通过,任何一院对另一院通过的法案都拥有绝对的否决权。两院通过的文本如果发生分歧,只能通过协商;两院同等数量的议员组成协商委员会,提出妥协方案经两院通过。
其三,美国国会为什么实行两院制呢?(1)这是现实政治的需要,是妥协的结果。在制宪会议上出现了大州与小州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国会代表权问题。最终采用了康涅狄格州代表提出的妥协方案,即大州接受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换取小州对众议院人口比例代表权的同意。(2)体现了联邦制原则。在联邦制原则下,因为中央政府与州政府实行分权,公民即属于他们居住的州,又属于美国联邦。
为使联邦国会体现这一代表制原则,只能实行两院制,才能与联邦制原则相适应。参议院体现了美国联邦制中的州的权利,而众议院体现了联邦的权力,这个说法虽然不是很恰当,但却反映联邦制的特点。(3)有利于平衡保守倾向和激进倾向。每两年众议员全部改选,参议员只改选1/3,由于参议院任期更长,因而两院在构成上,参议院更迭较小,比较稳定,比较有连续性,而众议院则新人较多,带来的新见解、新观点也较多。所以,在美国历史上,参议院往往比众议院保守,改革议案在众议院通过后,往往在参议院搁浅,或被长时间拖延。而宪法规定一项立法须经两院通过才能成为法律,这一立法程序能够制约两种倾向,迫使双方都作出一定让步,使得法律较为稳妥。
最后,虽然参众两院都属于美国国会,但他们之间的差别也不小。(1)最明显的差别是规模上的差别。参议院参议员来自50个州,为数100名。而众议院中有各州众议院议员435名,以及华盛顿特区、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波多黎各及北马里亚纳群岛的无投票权代表。(2)参议院通常允许针对所有问题进行无限制的演讲,但是也允许参议员通过投票来终止冗长的辩论。众议院有专门的法案委员会,对几乎每个提案的讨论都加以时间限制。这使得众议院在机构比参议院更加庞大的情况下仍旧可以以比参议院更快的速度通过议案。(3)因为数目原因,参议员通常比众议员具有更多的媒体曝光度,以及在政党内具有更高的地位,而众议员则可能逐渐成为制定某个方面的政策的专家,例如财务、税务、环境或者教育政策等。
在美国参议员有多大的权力像尼基塔里面的皮尔斯参议员和最后第四季结尾的那个参议员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的立法部门──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席。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被喻为白宫内政外交的把关人。
美国参议员在名讳上加有“阁下”(The Honorable)称号以示尊崇。 2005年,美国参议员薪金平均为美金162,000;临时主席与政党领袖所得更多。
CNN在2003年6月所作的金融调查揭露出至少有40名的参议员为百万富豪。 一般说来,参议员的政治地位比众议员更为重要,因其数目较少,任期较长,代表较多的选民(地广人稀的州在众议院中代表全州的席位除外),参加更多的委员会,拥有更多的助理。在总统大选中,在任参议员获提名者远多于在任之众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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