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三定方案(广东五大实招提升“三旧”改造)

本文目录
- 广东五大实招提升“三旧”改造
- 明年底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 广东省三区三线什么时候能审批下来啊
- 深圳不动产登记服务率先提速扩容
- 重磅!广州明确“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 原来的国土资源部,跟现在的自然资源部有了哪些变化
广东五大实招提升“三旧”改造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19条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以五大实招助推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聚焦当前各地反映的“三旧”改造入库门槛高、规划调整难、税费负担重、土地征拆难等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加大政府让利惠民力度,提出19条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切实维护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力求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政策支撑、法治保障的“三旧”改造管理新格局。
该文件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据悉,省自然资源厅已同步制定《广东省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实施文件,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工作安排,将近三年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市、各有关部门,明确了工作事项、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
按计划,至2021年,广东将新增实施“三旧”改造面积23万亩以上,完成改造面积15万亩以上,投入改造资金5000亿元以上,其中珠三角城市新增实施改造面积占比在80%以上。
措施一:降低改造成本
鉴于在一些改造项目中改造主体承担了原来应由政府承担的补偿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改造后还要向政府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或物业,按照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允许在改造主体缴纳的地价款中扣除前期投入成本和公益贡献。
同时,在保障政府收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允许以建筑物分成或收取公益性用地等方式替代收缴土地价款,丰富地价实现形式,减少利益分配争议,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对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土地权利受限情况实行差别化地价,降低其用地成本,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
措施二:优化利益分配
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在市县政府实行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省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资金,实行土地增值税补助政策,切实加大对市县的支持力度,推动解决“工改工”项目及公益性改造项目收益率低甚至没有收益的问题。
降低改造项目税收负担。对经政府确认由市场主体承担拆迁工作的单一主体归宗改造项目,定性为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行为,可享受同等税收待遇,进一步平衡“三旧”用地与新增用地的使用成本,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
措施三:提速改造用地审批
优化建设用地规模调节机制,创新改造单元规划制度,适当放宽规划修改门槛,推动解决部分用地因不符合规划而无法实施改造的问题。
优化标图建库审查要求,适当降低改造地块入库要求,加大对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项目的支持力度,扩大“三旧”改造政策受惠面。
简化用地报批手续,优化微改造项目涉及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商事登记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推行区域评估制度,进一步缩减单个改造项目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相关评估所需时间。
措施四:鼓励整体连片改造
允许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容积率异地补偿等方式进行区域平衡,推动解决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拆迁成本高、利益难平衡的问题。
允许通过搭配改造、混合改造、置换改造等多种方式,实现地块规则化和地块合并,促进改造成本与收益平衡。
要求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并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等综合效益。
措施五:强化行政司法保障
对“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拆矛盾纠纷进行区分处理,其中,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范围的,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对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法规的由市场主体实施改造引发的征拆矛盾纠纷,明确可通过政府裁决和司法裁判途径解决。
特别是针对原有建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或妨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的情况,利用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妥善解决搬迁补偿矛盾纠纷。政府进行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原权利人合法权益。
原标题:广东五大实招提升“三旧”改造
明年底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具体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出台了涵盖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用矿用林等重点领域的19条“含金量”颇高的措施,提出今年将基本完成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明年底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目标与要求,并鼓励产业用地试行“先招后拍”“带项目出让”方式供地,对纳入大湾区战略部署的重大平台、国家重要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和民生工程的用地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今年要基本完成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通知》要求,今年要基本完成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设置珠三角专章,推动城市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构建优质生活圈。2020年要基本完成市县镇级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鼓励各市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因地制宜编制功能片区国土空间规划,强化区域、城乡、陆海自然资源的统筹规划和整合利用。
为保障规划严格实施,广东将探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地方立法研究,同时通过空间留白、负面清单等形式增加规划弹性。探索“减量规划”实施政策,争取自然资源部每年下达一定数量的周转建设用地规模,实施建设用地复垦区“拆二留一”。
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广东将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建立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流转和登记制度。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2020年底全面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鼓励产业用地试行“先招后拍”“带项目出让”
“鼓励产业用地试行‘先招后拍’‘带项目出让’方式供地。率先实施产业用地标准化出让和‘带设计方案’出让,加快项目落地建设。”《通知》强调,要大力推进自然资源供给侧改革,探索自然资源供应新模式,通过建立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在海洋资源方面,要加快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海砂新砂源选址和市场化,探索实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打包统一出让。
同时,推动珠三角各市国家高新区扩容和各类专业性园区、产业转移工业园转型升级。支持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十核多节点”等科创载体、平台、合作区和电子信息、汽车、智能家电、机器人、绿色石化五个世界级产业集群建设。统筹用地用海用林规模和指标,对纳入大湾区战略部署的重大平台、国家重要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和民生工程的用地需求予以优先保障。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地。
全面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通知》提出,在珠三角率先建立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对生态空间实行区域准入和用途转用许可。推进粤北南岭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等国家、省级山水林田湖草(海)生态保护修复试点。以垦造水田、拆旧复垦、耕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等政策为基础,推进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差异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推进珠江口近岸海域综合治理。
在海洋经济方面,今年要制订实施海洋六大产业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惠州埃克森美孚、湛江巴斯夫等涉海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批。推动粤港澳合作建设现代海洋产业基地,广州建设国家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南沙新区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江门建设大广海湾粤港澳合作用海示范区。加强海洋经济对外合作和金融创新,支持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金投向海洋经济发展领域。
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允许“点状供地”
《通知》提出,要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地方立法工作,争取今年9月底前将《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送省司法厅审查并按程序提请省政府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探索“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推行改造用途管制和容积率转移制度,试行以“区片地价”替代单个地块评估价,支持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原土地权利人。借鉴香港城市更新的“强制售卖”制度,探索建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产权人利益的“三旧”改造拆迁补偿矛盾纠纷司法裁决制度。
《通知》还提出推进用地用海用林并联审批,探索容缺受理、容错审批机制。对列入乡村振兴相关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建设项目,允许根据实际需要保留集体用地性质,通过“点状供地”方式落实项目用地。
广东省三区三线什么时候能审批下来啊
“三区三线”是指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城镇空间三类空间,以及对应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线。广东省的“三区三线”划定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于2021年底完成,而具体的审批完成时间可能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通知或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三区三线”的划定结果可能会对广东省的农业、生态环境和城市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审批过程可能需要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在审批期间,如有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可能会邀请公众参与讨论和提出意见。
建议您可以关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审批进展情况。
深圳不动产登记服务率先提速扩容
不动产登记事关产权保护、市场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等方方面面,涉及千家万户,影响各行各业。2020年,深圳将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任务清单中大力推进。
截至目前,深圳截至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已圆满完成各项年度指标任务,且在全省不动产登记能力和作风建设“双提升”行动中的办结时效、“全省通办”和“跨省通办”推进情况等表现亮眼,“放管服”改革成果明显,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便民利企水平不断提升。
18家银行开通“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全省率先与金融机构合作,在银行网点开通了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的便民服务窗口,为各银行和市民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带来便利。按照2020年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任务清单要求,深圳加快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的推进工作,目前已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等18家银行建立合作。
作为该服务的特点,企业和市民无需来回跑腿即可在银行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注销登记,实现在线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抵押权注销登记“秒批”。目前"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合作银行18家,覆盖营业网点1200个。疫情期间,抵押权首次、注销登记线上办理量12.4万份,线上办理量占总业务量的50%。
此外,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还联合司法、税务、民生部门,充分利用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更多不动产登记线上服务“快速通道”的应用场景:继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开(过)户业务联动办后,推出商品房转移登记与水电气过户(迁移)、电视开户、网络开户(迁移)线上自助办;夫妻更名、离婚财产分割以及法定继承人继承等3项减免税事项,市民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交免税证明材料,也无需到深圳市税务局办理免税手续,实现直接免税;预计从2021年5月31日起,将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的查解封服务即时“秒办”。
办理时效从“论日计”到“论分计”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13号),要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
深圳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印发一系列配套文件,细化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任务台账,全力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全面部署开展不动产登记能力和作风建设“双提升”行动。
根据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统计,2020年全省全年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总量高达1155.08万多宗,办理时间60分钟以内的253.5万多宗,占总业务量的22%。也即是说,5个办理不动产登记群众中至少有一个人60分钟内办结。全省实现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超额完成国家任务目标。
而深圳的表现尤为突出,业务办理时效从“论日计”到“论分计”,办理周期极限压缩。企业间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人为企业的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等业务压缩为“30分钟”,抵押权登记等业务压缩为1个工作日,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业务压缩为2个工作日,不动产首次登记等业务压缩为3个工作日,企业群众办事成本“一降再降”。疫情期间,优先快速办理与医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相关业务,为深圳市思科净化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互联网+”实现“零跑腿、不见面”
足不出户、人不出城,即可处理自己在另一座城市乃至另一个省所拥有的不动产,这个看似遥远的梦想正在广东逐步实现。
2020年9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跨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启动广州、深圳和珠海三市部分高频不动产登记业务“跨城通办”试点工作。随后,广州、深圳和珠海三市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跨城通办”的前期准备工作,12月底前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跨城通办”。截至2020年底,广州、深圳和珠海三市如期全面实现“跨城通办”工作目标。
其中,大厅办理采用“异地申请、属地受理、大数据审核、网上缴费、EMS送达”模式,通过“数据线上跑、快递线下送”方式,实现跨城不动产登记业务“就近办理,只跑一次”;网上申请则利用远程身份认证、人脸识别、电子签章(名)等技术手段,实现网上受理、大数据审核、自助缴税(费)和核发电子证照;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和领取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人可在业务申请时选择双向EMS邮寄服务,实现“零跑腿、不见面”服务。
同期,根据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以及2020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广州、深圳两市加快推进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三个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工作。截至2020年底,广州、深圳两市三个服务事项已全部实现“跨省通办”,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便利度。
此外,深圳作为第一批城市,自2020年9月1日起率先落实新政,解决了港澳银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身份证明材料限制瓶颈,为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通过港澳银行按揭购房、大湾区内企业通过港澳银行开展跨境抵押融资等带来极大便利。
2021年,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将在此前的工作成果基础上,继续做指导推动广、深、珠三市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跨城通办”,实现广深两市不动产登记全业务“跨省通办”,为推进珠三角九市乃至全省不动产登记业务“跨城通办”建立强大的示范效应,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大局。
重磅!广州明确“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点包括,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等。
通知全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0〕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14日
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重点对未确权登记的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范围
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主体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确权登记原则
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用地政策摘要和文件汇编的通知》(粤自然资办函〔2019〕22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规定,依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梳理出以下若干确权登记原则参考意见,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本区具体登记原则。
(一)存量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确认符合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民住宅,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无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予以确权登记。
(3)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年度计划范围,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需补办用地批准手续,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后,予以确权登记。
4.符合确权登记的房屋,用地面积、建房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存量宅基地房屋的用地面积、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对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原已在农村合法取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居民(含华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6.未覆盖乡村规划的地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对未覆盖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组织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
1.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86年12月31日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村(社)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街)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社)同意,报镇(街)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后,村(社)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1999年1月1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社)同意并公示30天无异议,经镇(街)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1999年1月1日之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需依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五、工作步骤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由各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汇交等工作。各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时间安排、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房地一体”不动产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要求。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1月-2020年2月)。
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确定调查作业队伍,开展宣传培训。开展前期资料收集,确定调查范围,编写技术设计书,进行房屋预编号,制作工作底图,准备工作表册、调查工具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3月- 2020年10月)。
各区人民政府发布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的范围、内容、时限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等。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数据等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屋调查,补充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农村土地及房屋的位置、面积以及权属等基本情况,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调查成果初步形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审,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的,根据调查成果制作并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连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一并交由权利人进行签章。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审核,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1月- 2020年12月)。
建立农村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中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做好登记成果数据汇交,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做好与已有历史调查、确权档案资料的利用、衔接,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档案管理制度。工作结束后,按统一规格和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等。
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资料进行整理、检查及汇总,并对本项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办法进行梳理,形成工作总结。
各区应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成果资料的整理、质量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并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及房屋的颁证成果资料开展检查和验收,并于12月底前将成果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六、技术路线
以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数据成果,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通过房地权属调查和测量,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调查材料和不动产测量图件,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各区可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同一地区可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采用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今后若有更高精度的测量成果,以高精度数据为准”。申请人要求进行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成果的,成果经审核通过后予以采用。
七、预期成果
(一)纸质成果资料。
1.技术方案(包括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等);
2.大比例尺测绘资料;
3.调查资料;
4.各级质量控制检查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总结、工作总结、验收报告等。
(二)电子成果数据。
1.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2.电子文档数据(电子数据及所有文档资料的电子版)。
八、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参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落实业务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区财政局负责将具体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条件允许的地区,可将不动产登记收件网点延伸到镇(街)、村(社),集中受理登记申请。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区要充分认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建立有效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分管区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督导、协调工作,并定期主动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联动,共同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政策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确权登记政策,出台实施细则,确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补办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面积及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作出限定,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
(三)经费保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市级层面宣传、培训及市级层面成果质检入库工作。各区确权登记发证以及宣传发动等具体工作经费列入各区财政预算安排,除证书工本费、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高效使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严格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宣传保障。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各区人民政府应大力宣传“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调动镇(街)、村(社)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延伸阅读——
关于小产权房,自然资源部发话了!
自然资源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重申小产权房等不能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通知强调,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自然资源部表示,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就全国而言,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为确保2020年底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自然资源部要求,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自然资源部还要求,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来源:央视财经)
原来的国土资源部,跟现在的自然资源部有了哪些变化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以下是从网上搬运到的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国土资源到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中表述为:
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原国土资源部相关表述为: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可以得出,国土资源指的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自然资源指的是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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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二)关于多规合一
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中表述为:
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原国土资源部相关表述为: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原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的是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规划,现在多规合一后,叫做国土空间规划。目前住建部的三定方案还没出,关于城乡规划这一块还没最终落地。通过自然资源部方案中「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这句话可以推测,国土空间规划是融合了城乡规划的。
此外,之前是环保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国土资源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现在是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这三线全部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划定。
多规合一
(三)土地调查到国土调查
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中表述为: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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