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人才工作细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才引进)

本文目录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才引进
-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原文)
- 长沙市开福区引进培养产业人才若干办法(试行)
- 人才使用制度主要有哪些制度
- 最高补贴1000万---东莞特色人才实施细则出炉!
- 合肥人才引进细则2020
- 十堰市人才补贴政策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才引进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中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六条 【人才引进对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区内工作。
(一)高级人才。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称号;③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励;④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的第一主持人;⑤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⑥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的专有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在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占有不低于5%的股权比例。
(二)高级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经理以上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管理类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三)高级技术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四)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经营或管理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五)技术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生产或研发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六)高技能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且年薪在4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两年以上工作合同。
第七条 【人才引进费用资助】对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的企业急需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开发区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
第八条 【人才公寓与住房补贴】管委会为下列高级人才提供限期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或住房补贴:①占所在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高级人才;②回国创业或在开发区从事国际领先技术研发工作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③进入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
管委会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其它各类人才提供限期两年的白领公寓或住房补贴。
第九条 【安家费资助】对在开发区担任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急需的技术带头人中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协议,并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4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第十条 【子女教育与户籍】各类人才的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和天津市人才居住证,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海外归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读开发区国际学校国际部或者天津市内同类学校的,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人民币5千元,每个高级人才子女教育补贴全部累计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资助100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2万元。
第十二条 【技能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助;对技能型人才培养比例每年上升幅度超过10个百分点的企业,培训费用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培训费资助最高比例可达40%,但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500元。
第十三条 【技术交流扶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评价工作,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四条 【技能竞赛资助】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费资助】对企业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费给予100%的资助。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 【人才扶持】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鼓励条件的各类人才,比照其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上述人才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进一步的扶持。
第十七条 【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由开发区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由开发区推荐获得“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研发项目奖励】在开发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十九条 【获得称号奖励】对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三年内给予200元/月的政府津贴。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和5千元的奖励;对于员工获得以上三类称号的企业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 【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开发区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课题组奖励】开发区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扶持】管委会给予在站博士后以下扶持,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一)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
(二)在站期间论文被SCI或EI检索期刊发表的,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安家费资助】对从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出站后与开发区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开发区购房安家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第六章 其它鼓励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扶持】开发区鼓励和支持跨省市、跨地区以及在国外开展人才和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对上述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 【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扶持】建立滨海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扶持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发展。
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相应政策。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开发区在重点高校设立“泰达奖学金”,并与企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奖学金,对与企业联合冠名设立的奖学金最高资助5万元。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认定程序】申请人才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优惠程序】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政策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认证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原文)
各区县委组织部,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级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
现将《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市委人才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20年4月30日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工作,聚焦“6+5+6+1”现代产业体系,坚持产才融合发展、靶向引才育才,有效保障全市“十项重点工作”人才需求,构建科学规范务实的人才分级分类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实际贡献导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市创业以及西安市用人单位新引进或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知识、能力、业绩及实际贡献,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
第四条 本细则只对人才作分级分类,人才享受西安市相关人才支持政策须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分级分类对象主要是2017年1月1日以来在西安市创业以及西安市用人单位引进或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确认需符合《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附件1)规定的相应条件。本细则中西安市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税收收入缴入我市市级或区(县)级国库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确认的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贡献突出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西安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在西安市创业的,申请确认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所创办企业实到现金出资分别不低于500万、300万、100万元,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或国内外顶尖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15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9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30万元,不允许代持股);柔性引进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西安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申请确认为企业经营管理领域高层次人才的,除符合相应标准外,年收入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或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以上;申请确认为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地方级领军人才的,除符合相应标准外,年收入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或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委人才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制定《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建立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委人才办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
(二)市委人才办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专家等对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委人才办发布实施。
第四章 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步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初审。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由人才所在单位向对口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申报。达到相应层次水平的,由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委人才办。
(三)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办组织对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核,产生高层次人才确认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颁证入库。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办发放《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书》。确认人才及时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职引进、新培养人才需提供材料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原单位离职证明(新培养人才不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海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下同),人才层次确认所依据的直接证明材料。
(二)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供材料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应有明确的工作任务或服务内容、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人才层次确认所依据的直接证明材料。通过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载体引进的,需提供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不是通过平台载体引进的,需提供和西安市用人单位共同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等基本情况及发展计划,经人才本人确认的支付劳务报酬的凭证,人才在西安服务期间的考勤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三)创业人才需提供资料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企业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税收完税证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点服务商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人才层次确认所依据的直接证明材料。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在西安市工作服务期间,达到更高层次标准的,可按规定提升确认为相应层次。
第十二条 市委人才办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动态考核管理。每年年底,市委人才办牵头,人才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人才创新成果、业绩、实际贡献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暂停该单位人才分级分类确认申请资格一年;出现两次类似情况的,永久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已确认的人才身份,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服务:
(一)离开西安市或不再与西安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已确认的人才身份,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服务,视情况追缴其所享受的相关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服务期间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服务期间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第(一)、(二)项情形取消人才确认身份的,不再受理其人才确认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对于贡献和业绩特别突出、但暂未列入高层次人才确认范围的特殊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对标各类人才标准提出申请,市委人才办会同人才主管部门通过评审评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市人才办〔2017〕2号)及其《补充通知》(市人才办〔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
2.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申请表
长沙市开福区引进培养产业人才若干办法(试行)
长沙市开福区引进培养产业人才若干办法(试 行)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开福区“践行三高四新、奋力迈向北强”,深耕“四大产业”、加速打造“一高地三中心”,在更高起点上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贯彻“人才兴区”理念,始终坚持人才优先发展,聚力打造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全面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深入推进“人才兴区”“五五”工程
1.未来五年,围绕金融商贸、视频文创、智能制造、现代物流等主导产业和符合开福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软件信息、消费电子、跨境电商、医药健康等新兴产业,重点引进培育50名产业领军人才。每年综合认定对开福区产业发展、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产业领军人才10名,并给予30万元奖励。
2.未来五年,围绕视频文创、智能制造、现代物流、金融、商贸、建安和房地产、软件信息等七条产业链,引进培育500名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对上述创新型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
3.未来五年,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引进培育5000名实用型骨干人才,其中对新引进的非长沙市户籍的中、初级骨干人才,分别给予8000元/人和4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助;对新引进的,且对企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优秀骨干人才,给予人才个人1—2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中、初级骨干人才,在长沙市内六区及长沙县无房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购(租)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分别给予1.5万元/人/年和1万元/人/年的租房补贴,发放期限为两年。
4.未来五年,吸引储备50000名技能型青年人才在开福就业创业。对毕业两年内,落户长沙并在开福工作的博士、硕士、本科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分别发放每年1.5万元、1万元、0.6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博士、硕士毕业生在开福工作并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
二、切实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支持
5.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自被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的区级留成部分标准给予奖励。对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所得股权收益,并且股权收益达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50%标准给予奖励。
6.支持各类人才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技术交流和研修深造,支持企业、行业自主或联合开展人才业务培训,提升人才专业水平,对达到一定培训规模、层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10万元的培训补助。每年分批选送高层次人才和骨干人才赴国内高校进行专题研修,纳入全区干部和人才教育计划,提高人才素质,拓宽人才视野。
7.支持人才个人、人才团队参加国内外相关专业大赛或相关专业评比,个人或团队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个人或团队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每年遴选10—20个优秀青年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无偿资助。每年由企业推荐,分类别、分层次评选一批优秀人才,在全区进行宣传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大力选树优秀人才典型,推荐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进入“两代表一委员”队伍。
三、创新育才引才方式方法
8.通过市区联动,每年参加“芙蓉英才”交流大会暨长沙人才交流周活动。定期面向全国举办人才交流与项目合作、创新创业大赛等引才引智活动。每年组织园区、用人单位到国内人才集中城市和重点高校开展专项引才活动。
9.建立人才申报平台、开福人才库、编制产业人才地图,动态管理和服务全区人才,使之成为业务管理、政策宣讲、资源对接、服务人才的新型应用载体。
10.定期举办分享会、读书会、人才沙龙等丰富多样、寓教于乐的团建活动,增强人才的归属感和凝聚力。鼓励设立园区人才学院,发挥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传帮带作用,促进中初级人才素质提升。
四、全面升级人才服务保障
11.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人才引进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人才引进的方针政策,审定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审议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
12.设立“开福区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奖励和补助。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额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13.对市级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就学按照长沙市人才新政相关规定执行,对区级认定的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骨干人才,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时,根据实际情况,在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对就近统筹安排。
14.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及安置工作,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由有关职能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其中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身份和编制对等原则尽量予以安排。
15.每年为领军人才本人及配偶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保健检查;每年组织部分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参加免费疗养;为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或配偶)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为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区属基层医疗机构开通人才绿色就诊通道。
16.加大园区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力度,科学合理有序安排人才入住、退出。
17.本办法中各类奖补资金兑现实行属地原则,原则上马栏山视频文创园和金霞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和人才的奖补资金在园区列支。园区要抓好政策衔接,结合实际制定既全方位承接又差异化激励的配套措施,构建全区统筹联动、富有成效的人才工作格局。
18.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区内现行人才政策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中所指奖励补贴均含省、市级部分,人才在享受本文件各项待遇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不再享受所有待遇。本文件所涉及的人才评价认定、服务管理等配套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人才使用制度主要有哪些制度
优秀人才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扬州产业发展急需的市区各类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的政策扶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五)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六)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七)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或硕士学位人才; (八)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引进的急缺的优秀技术、管理人才。 第四条 建立引进优秀人才的津补贴机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两院院士,按实际在扬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5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按实际在扬服务月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4000元、3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在创办企业一年后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1800元、1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条件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可连续补贴五年。 第五条 帮助引进的优秀人才改善住房条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条件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政府投资建设专家楼供其居住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购买政府提供的限价商品房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上述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在扬服务5年以上的,可享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可采取经济适用房的形式和标准建设人才公寓,租赁给外地来扬的优秀人才临时居住,其租赁价格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下浮15%执行。 第六条 对优秀人才购置汽车进行补助。对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超过30万元(含)的高级科技、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购置自用汽车的,按车辆购置附加税50%给予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申请人购车当年上缴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额的3倍。 第七条 切实解决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人才的子女入学、配偶工作等实际困难。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地教育、人事部门,协调安排到同一层次学校就近入学。其配偶原有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用人单位帮助安排进性质相同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落实。 第八条 不断提高优秀人才的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优秀人才辞职、离职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无法转移的情况,可以由用人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在扬工作期间其来扬前的工作年限视同已缴费年限。 第九条 加大力度引进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团队)。对来扬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外地优秀人才(团队),市政府每年评选出5-10名业绩突出者,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2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博士后完成科研课题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市设站企业工作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由市政府每年给予2万元的科研资助,可连续资助五年。 第十条 吸引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来扬创业。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人员,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扬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认定,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资金资助。市创业投资公司经研究论证后可参与风险投资,市担保中心帮助进行贷款担保;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择优给予持续资助。对优秀人才所承担的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六大人才高峰”、“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国(境)外智力,开展国际合作项目。鼓励国(境)外高层次优秀人才以多种形式为我市提供长期或短期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项目合作、技术攻关、人才租赁等方式灵活引进国(境)外智力。对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或聘请国(境)外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3万元补助。用人单位因聘用外籍专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创建各种类型的引才聚才科研载体。对年度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市政府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相关部门在扬设立国家级科研、检测、认证等分支机构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的企业,按合同完成情况,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研发成果已完成的,奖励5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的,奖励8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生产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人才,组团赴国(境)外培训高层次优秀人才。市区每年选择10-20名培训对象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资助标准视具体培训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加大以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和激励工作力度。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向工业支柱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倾斜,向外市来扬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倾斜,向扬州传统文化、传统工艺、现代服务业人才倾斜。市级专家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5000元。“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从第三层次晋升为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晋升为第一层次,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每年组织市级以上专家疗休养和健康体检,对特困专家进行慰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市专家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在职专家的考核,考核优秀的,由市政府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信息资料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市政府每年评选5-8个引才引智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为各类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社会氛围。要加大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都要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地各类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人才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对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考核。从2008年开始,对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市国资委系统引进到企业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以上的优秀人才,依据实绩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津补贴和奖励,第四、第五条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第六条由市、区财政按留成比例分别承担;其他条款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申报、评审、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补贴1000万---东莞特色人才实施细则出炉!
东莞特色人才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评价选拔体系,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作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共分为“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大类。
第三条特色人才通过认定,评定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等三种方式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特色人才认定是指有关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和《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认定部分目录,按程序直接确定申请人的特色人才类别。
特色人才评定是指有关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和《目录》中的评定部分目录,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评委会,按程序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申报人特色人才类别。
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是指针对在《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外,具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相应人才主管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同意后,会同人才主管部门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审定特色人才类别。
第五条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园区、镇(街道)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特色人才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五)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特级人才无年龄限制;一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二类、三类和四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人才可放宽最高至70周岁(不含)以下。
第七条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由在莞工作、科研或创业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目录》。
第八条特色人才申报人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个人基本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三)工作关系材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需含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等材料。
(四)资格条件材料:认定评定依据证明材料,如涉及境外学位,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其他业绩材料: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等)。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盖用人单位骑缝章,同时提交申请表的电子表格和整套材料pdf电子文件。其中,资格条件材料需用人单位、受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三章认定评定程序。
第九条受理部门常年受理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组织一次认定程序;视申报情况,每年集中组织1-2次评定程序。
第十条特色人才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特色人才评委会开展。评委会一般按申报情况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评委会原则上由专业组组长和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
由专业组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贡献、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讨论后确定推荐意见,再由评委会按过半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第十一条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属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提出认定申请。
(二)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属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市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
(三)受理部门审核。受理部门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资格条件(主要认定依据)及在莞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核实资格条件、工作和业绩情况后,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联合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申报情况,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评定范围的情形。
(五)资格复核。在联合审查之后(或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于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资格条件(主要认定依据)及在莞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和资格复核,形成会议纪要。
(六)名单推荐。对通过资格复核的认定评定申请,属认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联合审查情况编制认定推荐名单;属评定的,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由特色人才评委会提出推荐意见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联合审查情况编制推荐名单。
(七)市政府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理汇总推荐名单,在征求有关部门、园区、镇(街道)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发证和入库。市政府审定后,确定为特色人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表》的“核准意见”栏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特色人才证书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认定评定的人选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优秀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
第十三条特色人才服务管理期限一般为五年,在《实施办法》实施期内,管理期满前6个月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办理换证申请。特色人才已超过相应类别年龄限制的,不作换证续期。在评审、评估、评奖中引用特色人才称谓时需注明入选年份,管理期限届满且没有续期的,不得继续引用。
已在2022年以前认定、评定为东莞市特色人才的应换领新证,首次换领的新证管理期限届满,特色人才已超过相应类别年龄限制的,不作换证续期。
特色人才申请换证,应提交第八条第(三)款工作关系材料。
第十四条在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后,特色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结果: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四)不在东莞工作。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1、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3、近3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罚款1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罚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特色人才存在上述情形的,其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单位或申请人提供或填报虚假资料或信息,申请或获得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的,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由受理审核部门驳回其申请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特色人才应每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业绩成果材料,经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每年12月10日前,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每年12月30日前汇总特色人才的总结及业绩成果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有关规定解释:
(一)“近五年内”或“五年内”的规定,应从申请当年往前推算至第5年的1月1日。对担任技术职务条件,应从离任当年算起,至申请当年;有相应挂钩课题的,课题应已通过结题验收。
(二)以专利权作为认定条件的,一般指申请人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属于职务发明的,申请人须为专利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在东莞依法注册经营的法人单位。特色人才目录中其他涉及对发明专利拥有权属问题的条款,参照此条执行。
(三)“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二区)”等关于期刊分区和论文影响因子的规定,所指的分区及期刊影响因子需同时符合科睿唯安集团出版的期刊引用报告(即《Journal Citation Reports》),和中国科学院期刊引用报告(即《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Journal Citation Reports》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各自不同学科类别的分区就高选择,当年度数据库中的镇压期刊无等级。
(四)以“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作为认定条件的,需至少包含一篇以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单位作为发表单位的。
(五)两个以上作者(含发明人、创作人、获奖人)的科技期刊论文、奖项和专利,只能作为其中一名(含发明人、创作人、获奖人)的特色人才认定申请的依据,且只能使用一次。
(六)大学排名榜排名前200名的规定,应以申请人毕业当年排行为准。
(七)“从事科研工作”的规定,是指在我市高校院所、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设有研发部门(机构)企业担任科研类职务,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务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有特别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第十八条本细则规定的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符合三类人才(含)以上特色人才目录条件,并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紧缺急需人才。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的人才是指人事(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市外),与原单位(市外)、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达到9个月(其中特级人才6个月)以上(含)的人才。
第十九条本细则规定的有特别突出贡献者,是指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人才。列入“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多项条件同时达到的,取其最高一项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特色人才。
第二十条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单位柔性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提交工作协议和个人所得税从材料作为第八条规定的工作关系佐证材料(以下简称工作关系材料)。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工作关系材料,且其所在单位对我市及属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为申请人创办的单位的人才(以下简称“创业类人才”),经所属园区、镇(街道)、受理部门推荐,通过本细则第十一条中的资格复核程序的相关单位一致同意,可采用其他佐证材料。
创业类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同意可提交所创办的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运营报告等材料代替工作关系佐证材料:
(一)创办单位属企业的,申请人需以自然人身份作为第一大股东开设企业,直接持股30%以上,企业实缴资本额200万元以上,申请人以自然人身份实缴资本60万元以上,其所创办单位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属非企业的其他单位,申请人需为法人代表,其所创办单位正常运营1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园区、镇(街道)、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自主认定评定特色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指导自主认定评定单位制定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之2024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2、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受理部门目录。
3、东莞市特殊人才认定评定受理部门联系信息。
合肥人才引进细则2020
申报范围
(一)产业范围
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智能制造、生物医、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家用电器、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加工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中的电子商务、工业设计等产业。
(二)专业范围
符合市人社局发布的《2020年合肥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申报条件
(一)初次申报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引进至合肥市申报范围内企业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认定时间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本轮生活补贴可享受月数从该企业为引进人才初次缴纳社保之日(2019年7月1日后)起计算;
2、与同一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的全职劳动合同,合同期内未出现离职情况并缴纳在肥城镇职工保险,特殊原因不在合肥市缴纳社保须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技术骨干;
2、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
3、市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4、博士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技师)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术人才;
5、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人才;
6、合肥市急需紧缺专业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其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7、各县(市)区、开发区认定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紧缺人才。
符合条件并通过申报审核认定后,申报人持续在申报企业工作3年以上且未离职的,可按《合肥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3年生活补助,一年一申报,按时补助。(1)基本条件都符合且满足第(二)款之1、2、3、4项条件之一的,每月可享受3000元生活补助;(2)基本条件都符合且满足第(二)款之5、6、7项条件之一的,每月可享受2000元生活补助。
(三)续发人员申报条件:
1、申报期内仍在原申报企业工作,或仅在驻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之间调动(需集团公司出具证明)。
2、申报期内在原申报企业连续缴纳社保。
3、符合合肥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申报的其他条件,具体见合经信企〔2018〕523号、合经信企〔2019〕267号文件。
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人员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完税证明;
2、引进人才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明及能够证明其技术水平的证件;
3、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劳动合同;
4、引进人才缴纳社保证明及个人所得税证明;
5、其它相关材料。
(二)续发人员申报材料
1、个人截至2020年6月社保缴费记录及个税缴纳记录。
2、若在集团公司驻肥子公司间调动,需集团公司提供相关证明。
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填报进行,程序如下:
(一)由企业登录合肥政务服务网统一申报,网络申报时间: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受理并依据人社部门发布的年度紧缺人才目录进行初审,核实相关原件,初审时间: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31日;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初审结束后将推荐名单按企业汇总后,行文报送至市经信局企业发展服务处,材料报送时间:2020年8月5日前。
(四)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名单进行复审认定,并在人才引进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及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按程序拨付。
以上数据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各地政策皆有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十堰市人才补贴政策
张湾区、茅箭区、郧阳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有关单位、驻市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十人才〔2019〕4号)、《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责任分工》(十人才〔2019〕8号)、《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流程》(十人才〔2019〕9号)、《十堰市“民营企业引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十人才〔2020〕3号)要求,决定对2021年度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进行分类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驻市高校、市直事业单位、各区民营企业(单位)根据《十堰市2021年度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公告》要求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协议)且工作满一年。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材料包括:
1.《“武当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3.学历材料(学历及学位证)、职称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5.中国人民银行开具诚信记录;
6.个人工作总结。
(二)申报单位审核报送
1.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其是否存在违纪违法情况进行审查核实(驻市高校及市直事业单位需提供:单位所在辖区公安部门开具的无违法证明,单位纪检部门开具无违纪证明;企业(单位)需提供:企业(单位)所在辖区公安部门开具的无违法证明),出具推荐报告;审核《“武当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意见并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填写相关意见后上报人社部门(驻市高校和市直事业单位报送市人社局,各区申报材料(纸质版、WORD及PDF版)由区人社局、委组织部审定后报市人社局)。
(三)评审认定
市人社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审核结果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才类别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三、有关要求
1.开展人才分类认定工作是保障人才待遇落实的基础工作,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核把关。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人才认定各项工作。
2.申报时间:第一批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第二批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
3.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4份),同时上报电子版(含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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