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十四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本文目录
-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 福建省监察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福建省政府哪个领导分管农业厅
- 福建省审计厅的内设机构
-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协助做好省级重要接待和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对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理论政策研究和指导。按规定承担指导和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待服务行业员工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管理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管理。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等统一建设项目、省直机关汽车更新、房屋修缮、绿化、公共机构节能、住房补助、省直住宅维修改造、省级公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省直统一基建项目会计核算。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局会计核算中心管理。负责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负责省直后勤服务周转金的回收清理工作,负责全省礼品礼金登记上缴情况汇总及省直机关礼品礼金收缴管理。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出差及会议在榕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
(三)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处
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研究拟订和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的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省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制定省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能耗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车辆节能的监督管理。
(四)房地产管理处(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负责省直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统建、调配,负责省直机关改造装修及修缮项目的审核,负责本局承担的改造装修及修缮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管理。负责由本局直管的省级干部和省直机关干部周转房建设、管理和调配。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维修项目管理与预决算审核,编制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制住房保障与发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调配和管理,负责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住房基金使用的审批,负责集资建房项目审核、集资款监管等工作,负责建立、管理个人住房档案,负责公有危旧房、房改房改造方案审核。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研究拟订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审批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产权变动等事项,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组织闲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
(六)车辆管理处
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和其他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干部车辆号牌管理,负责二级以上接待和其他重要任务用车的保障和大型会议车辆的安排。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车管干部及司机的有关业务培训,负责战备、抗洪救灾等应急情况下省级领导的车辆调配,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拟订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服务管理处
负责局管辖的省级干部住宅区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在局管辖区的省级干部、省级老同志遗偶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和中央驻榕单位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工作,负责备战、抗洪救灾等应急情况下省级领导机关的给养保障等工作。
(八)保卫处
负责屏山大院的安全保卫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省直机关和省级干部住地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指导省直机关和中央驻榕单位绿化工作,配合福州市做好省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出入大院各类车辆、人员通行证的审核发放。负责联系协调武警警卫分队的警卫业务工作和有关保障,负责联系协调屏山派出所的治安工作,协调处置有关群众上访工作。做好屏山大院的省级重大活动和抗灾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指导“七七一二国防工程”的管理。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属幼儿园的工作指导。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福建省监察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规定,编制《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0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0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5工作动态;
3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序号为信息类别,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公布,详细情况参见福建省监察厅编制的《福建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编制的《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统一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福建省监察厅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福建省监察厅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福建省监察厅办公室来查阅这类信息。
4、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查阅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
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备注/文号
5、索引号编制说明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本索引号由23位代码组成,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由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19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2个字符
其中前7位是机构代码,福建省监察厅的机构代码为FJ00109,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关代码为FJ00510,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机构代码为FJ00511;第9位至第12位是信息类别代码,即公开范围中所述的信息类别,分为一级类目代码和二级类目代码,分别用两位数字编制,一级类别代码依照“公开范围”中的规定,二级类目代码一律用“00”填充;14至17位是信息生成年度;19至23位是流水号,流水号由两部分组成,前两位代表信息生成处室,后三位按当年信息生成的时间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
在福建省监察厅的流水号信息生成处室中:00为省监察厅;01为办公室;02为监察综合室;03为第一纪检监察室;04为第二纪检监察室;05为第三纪检监察室;06为第四纪检监察室;07为第五纪检监察室;08为案件综合管理室;09为案件审理室;10为信访室;11为执法监察室;12为宣传教育室;13为政策法规研究室;14为党风廉政建设室;15为纠风工作室;16为干部管理室;17为机关党委;18为离退休干部工作处;19为效能监察室;20为申诉复查室。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信息生成流水号为00,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信息生成流水号为01;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信息生成流水号为00。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福建省监察厅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监察厅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省监察厅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本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落实国务院交给我省的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任务,特设立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基金)。第二条 按照“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省对口支援基金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中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第三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则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向社会专项集资;
(三)接受海内外同胞、侨胞、华人、企业家、实业家的赞助。第四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五条 基金的财务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在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省对口支援基金投放的年度计划;
(三)审定省对口支援基金管理和使用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四)批准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项目。第七条 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省对口支援基金投放的年度计划,提出省对口支援基金管理和使用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三)负责提出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审核的具体意见;
(四)办理经批准的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的有关手续。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第八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用于省重点对口支援的三峡工程库区的支援项目贷款的贴息或周转金。第九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优先扶持以下支援项目:
(一)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
(二)国家、省和受援库区列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立足受援库区的资源优势,能为我省提供紧缺物资或促进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四)省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十条 对效益高、回收慢的支援项目,实行银行贷款贴息;对少数效益好、回收快的项目也可以实行短期资金周转,到期收回,并收取一定的基金占用费,具体标准由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对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可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受援库区的公益事业,具体由省对口支援办公室与基金使用单位商定。第十二条 对口支援项目的贴息资金或短期周转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省对口支援办公室有权追回所投放的资金。第四章 基金申报程序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的项目单位,在向省对口支援办公室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对口支援的协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银行贷款承诺函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五)落实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所在地(市)对口支援办事机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单位提供的材料,省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和资金审核的具体意见,报省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的项目,由基金使用单位同省对口支援办公室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并办理资金使用的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获得省对口支援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经批准开工后,才能启动资金。基金使用单位每半年一次向省对口支援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七条 使用短期周转金的对口支援项目,其合同期满应及时回收,个别项目确需延长合作期限时,须重新协商报批后签订补充合同。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承担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有关地(市),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地(市)级的对口支援基金,为本地区对口支援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福建省政府哪个领导分管农业厅
倪岳峰
协助分管农村、农业工作。协助常务副省长抓防汛抗旱工作。协助分管省环境保护厅。
分管部门: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粮食局、省供销合作社、省农业科学院。协助常务副省长分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福建省审计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督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拟订厅机关行政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审计经费和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特约审计员业务活动的安排与协调工作。
(二)法规处
承担有关审计方面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审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综合处
负责审计项目的立项管理、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与开发利用;负责全省审计信息工作,办理审计宣传、审计结果公告等事项;负责审计业务协调和审计事项整改工作。
(四)经济责任审计处
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起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五)计算机审计处
组织计算机审计和计算机审计示范工作;为各审计业务处提供计算机审计技术支持和保障;组织审计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
(六)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设区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省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党群组织、社会团体和省政府驻外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新闻、出版、广电集团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经贸审计处(中央属单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国有企业及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闽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农业、环保等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外经贸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对外经贸等主管部门的各项资金;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并提供审计公证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四)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协管设区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聘任特约审计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等级的评定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县级自然保护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批准文件确定后公告,其区界标志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
确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第十条 经批准建立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可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或设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需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或设施的,应当经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情况的信息统计工作,并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上发布。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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