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任免(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本文目录
- 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历史沿革
- 广州航道局福建分公司董事长是谁
- 泉州李建辉任何职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共198件);
1.下达《关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11号)
2.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0〕24号)
3.批转省科委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的报告 (闽政〔1980〕37号)
4.关于发布《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1980〕49号)
5.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武器管理,防止枪支弹药被盗的通知》的意见 (闽政〔1980〕50号)
6.批转《福建省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1980〕73号)
7.对外经济工作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111号)
8.关于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实行比例税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综1137号)
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 (闽政〔1981〕003号)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通知 (闽政〔1981〕014号)
11.关于保护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 (闽政〔1981〕030号)
12.关于贯彻执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1〕46号)
13.批转省商业厅《关于严禁石油产品自由买卖,切实加强管理工作的报告》 (闽政〔1981〕55号)
1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1〕64号)
15.关于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1〕65号)
16.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知 (闽政〔1981〕68号)
17.关于杀虫脒农药的使用规定和禁用限期的通知 (闽政〔1981〕69号)
18.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的试行规定的报告》和《关于省直机关干部、职工住房标准的试行规定和住房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1〕72号)
19.关于认真整顿奖金,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若干规定 (闽政〔1981〕89号)
20.颁发《福建省农村工商税收征收办法》和《城镇集体企业工商税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1〕111号)
21.关于印发《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有关政策措施的补充规定》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闽政〔1981〕125号)
22.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纠纷的通知 (闽政〔1982〕2号)
23.关于野外地质队占用耕地、林地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2〕7号)
24.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 (闽政〔1982〕17号)
25.关于加强查私罚没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2〕43号)
26.关于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1982〕44号)
27.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2〕51号)
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1982〕60号)
29.关于制止乱收费、整顿非商品收费的通知 (闽政〔1982〕61号)
30.颁发《关于贯彻执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62号)
31.关于转发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审批《福建省地方短期周转外汇贷款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综69号)
32.关于贯彻执行《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7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
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
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 长:黄小晶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
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0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
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
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
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
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
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
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
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
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
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
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历史沿革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4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占领福州后,经中共中央批准,福建省人民政府于8月24日在福州成立。1950年10月16~22日,召开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告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成立。1951年12月15~25日,召开福建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产生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受华东军政委员会直接领导。1954年6月19日起,隶属国务院领导,采取委员制和民主集中制,行政、立法、司法合一,为福建省最高行政机关。其职权:(1)统一领导和监督所辖专署及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2)执行和转发政务院及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决议、命令,在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命令并审查其执行;(3)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经政务院或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案;(4)拟定地方性暂时法令、法规,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政务院批准或备案;(5)废除或修改所辖专署、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与上级人民政府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6)审核所辖专署、县、市的财政概算或预算、决算。编制全省财政概算或预算、决算,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审核转报中央核准;(7)提请华东军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相当于正、副厅长级的行政人员;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正、副处长级的行政人员,未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正、副县长和正、副区长,以及省政府工作部门相当于正、副科长级的行政人员。
福建省人民委员会
1955年2月6~12日,在福州召开福建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遵照全国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议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55年2月14日改称福建省人民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采取委员制,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其职权:(1)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2)根据法律、法令、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命令,并审查其执行;(3)主持省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省人大会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4)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5)负责编制和执行全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6)管理税收、市场、交通、公共事业、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7)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8)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社会福利和兵役工作;(9)根据法律,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帮助本省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10)依照规定,自行任免省人委的参事和各委员会委员、省人委办公厅正副主任、专员公署副专员、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属高等院校正副校长和正副院长、省属各专业银行正副行长,以及相当于正副处长和科长级的人员。
1966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五一六通知,福建省内“文化大革命”开始。“文化大革命”浪潮由学校推向社会,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遭到冲击,并陷于瘫痪。1967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以及福建省军区奉命介入地方,实行“三支两军”(支左、支工、支农、军管、军训)。同年5月1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在福州成立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后,立即接管并取代中共福建省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但省长、副省长等领导人的职务并未免除,直至1968年8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立,省长、副省长等领导人的职务才被免去。
福建省革命委员会
1968年8月14日,在福建省未能召开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情况下,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由军队代表、地方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三者结合组成,党政合一,行政、立法、司法统管,实行“一元化”领导。
1971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恢复工作,党政分开,福建省革委会为福建省行政机关。福建省革委会由委员147人组成。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随之结束。
1975年1月,全国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了修改,根据修改的《宪法》规定,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为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福建省人民政府。
1976年10月,中共中央粉碎江青集团后,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仍与中共福建省委合署办公,由省委第一书记廖志高兼任省革委会主任。
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的职权:(1)保证法律和法令的执行;(2)执行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3)领导全省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4)管理全省的行政工作,按规定权限发布行政决议和命令;(5)负责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预算和决算;(6)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7)根据法律规定任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79年12月23日,按照全国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召开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选举省长、副省长,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撤销福建省革命委员会。
广州航道局福建分公司董事长是谁
广州航道局福建分公司董事长是陈志平,2022年4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陈志平、陈乐章职务任免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任命陈志平为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免去其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陈乐章为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聘期三年)。
泉州李建辉任何职
8月11日上午,莆田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任命李建辉为莆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此前的8月9日,莆田市委召开全委(扩大)会议,宣布省委任免决定:李建辉同志任中共莆田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
李建辉,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福建厦门人,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党校研究生学历,福建省委党校在职党政干部研究生班政法专业毕业。
1979.09-1981.07,福建省晋江地区师范大专班物理专业学习;
1981.08-1985.05,福建省晋江四中教员;
1985.05-1991.0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商业局人秘股干事、副股长;
1991.04-1993.11,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团委副书记;
1993.11-1996.06,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团委书记;
1996.06-1997.09,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7.09-1998.10,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党工委书记(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涉外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10-2000.09,中共福建省晋江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2000.09-2005.03,中共福建省晋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其间:2002.09-2005.01参加福建省委党校在职党政干部研究生班政法专业学习);
2005.03-2006.08,中共福建省晋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兼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
2006.08-2006.12,福建省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12-2009.04,中共福建省晋江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9.04-2011.06,中共福建省安溪县委书记;
2011.06-2011.08,换届待安排;
2011.08-2012.01,福建省泉州市政府副市长候选人;
2012.01-2015.10,福建省泉州市政府副市长;
2015.10-2016.06,福建省泉州市委常委、晋江市委书记;
2016.06-2016.08,福建省泉州市委常委;
2016.08-,福建省莆田市委副书记。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决定代理职务以及通过人选、接受辞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或者免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代理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一人代理省长的职务。代理省长的人选不是副省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后,决定其代理省长的职务。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四)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下列委员会人选: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执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机关制定、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均应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规范、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下列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各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四)城市街道办事处。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已的名义制定、颁发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制定的;
(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就某些条文做细化规定。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规范的内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二)规定本机关的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如,行政许可、确认、集资、收费、行政处罚以及专卖、专营、定点服务等),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禁止为本机关设定权利、对相对人追加义务;
(三)规范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规范的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权有交叉的,应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第六条 对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新闻媒介(如,公务橱窗、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公布或者张贴布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生效。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按《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随附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三)被征求意见机关的主要反馈意见;
(四)对重点条文的说明。
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
(二)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生效日期及公布形式;
(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说明的份数。
报送备案的材料,可迳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管理机构。第八条 报送或者受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均应登记。
(一)报送机关登记的内容包括: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以及备案报告的文号;
2、规范性文件批准的方式,签发人姓名;
3、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及生效日期;
4、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
5、寄发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
6、承办人签名;
7、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二)受理机构登记的内容包括: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及备案报告的文号;
2、制定机关的名称;
3、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及生效日期;
4、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
5、收到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
6、被查询、征求意见机关的名称;
7、查询、征求意见的内容及答复期限;
8、答复时间及答复的内容;
9、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论;
10、审查处理决定的方式、批准人姓名、批准日期;
11、报送备案机关对处理决定的反馈意见;
12、承办人签名;
13、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保证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报送备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备案材料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
(一)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公布否、公布的形式是否适当;
(四)备案报告是否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规范的事项是否在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七)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规定本机关的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九)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十)文字表达是否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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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5日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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