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

本文目录
-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主要有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介绍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
【答案】:B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应当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予以表彰。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四)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从事施工图审查以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他咨询服务活动;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
禁止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诚信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方。
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建设单位需要综合采用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方案内容的,应当征得该勘察、设计方案投标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企业。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并选择其中一个企业为主体勘察、设计企业,负责项目的统筹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民用住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人防、抗震设防、防雷、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应当与该建设工程统一委托勘察、设计,不得分别发包。
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业务再分包。分包企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对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发包、承包活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防洪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抗震防灾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应当设计用热计量装置,并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住宅进行建筑与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资质证书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具备建设工程勘察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分别向省或者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本条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或者体型特别不规则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第四十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主要的抗震措施;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企业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四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并对其审查的文件负责。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勘察、设计;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或者负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项,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程验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提出。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建筑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第五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证书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未设计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作废,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或者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的;
(二)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四)对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隐藏网址***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第三条 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第二章 资格证书和资格标准第四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第五条 工程设计资格按照归口部门分为28类行业(见附件一);工程勘察资格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四个专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格实行一业一认证。第六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各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分级标准的制定原则是:
甲级: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勘察任务或者两项大型项目设计任务的技术骨干;具有本行业的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能力;独立承担过本行业两项以上大型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两项大型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取得了好的效果;在近五年内有两项以上的工程获得过全国或者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奖;参加过国家和部门、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社会信誉好。
乙级: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比较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勘察任务或者两项中型项目设计任务的技术骨干;有相应的技术特长,能够利用国内外本行业的软件,做出比较先进的勘察、设计成果;独立承担过本行业两项以上中型较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两项中型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取得了好的效果;近五年内有一项以上的工程获得过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奖;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社会信誉较好。
丙级: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工程项目勘察或者设计任务的技术骨干;独立承担过本行业两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必需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丁级: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基本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主要专业应当配备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实践的技术人员;独立承担过小型或者零星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必须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格的行业分级标准,应按附件一的行业分类由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另行制订。工程勘察资格的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经建设部统一平衡后发布。第八条 各级《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
(一)持有甲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大、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内相应的生产必要配套工程和设施,下同)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二)持有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
(三)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铁道行业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路局内承担本专业相应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其他行业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应当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
(四)持有丁级证书的单位,只能在单位所在地的市或者县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及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主要有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主要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主要设备和材料表等。
初步设计是拟建项目决策后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进行施工准备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由于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性质不同,其内容也不尽相同。
就工业项目而言,一般应包括:设计依据和设计指导思想、建设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原材料、燃料动力用量及其来源、外部协作条件、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福利设施建设。
以及总图运输布置、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三废处理、抗震设防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和期限、总概算等以及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
初步设计文件的规定: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的,应由总包设计单位负责汇总设计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说明、资料和图纸等部分。
文件须装订成A3文本图册(大图可折成A3规格),并加盖建设方、设计方、报建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图章。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文件应按:透视效果图、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名单(签名、盖章)、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历次批文复印件、设计总说明、分专业说明、分专业图纸等顺序装订(含设计概算)。各专业图纸须签字齐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和资格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资格证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合并、分立或者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资质和资格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合伙人、股权、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单独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对外报审、发送勘察设计文件。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并按要求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承接业务的,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外发出和报审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及其变更必须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咨询。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的大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咨询。
承担勘察、设计优化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方案优劣和业绩、信誉等条件公开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依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勘察设计费。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范;
(四)有关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五)勘察、设计合同;
(六)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
(七)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八)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除遵循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
(二)有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三)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专用章。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前进行方案设计。技术复杂或者设计经验不足的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前增加技术设计。第十四条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对技术、经济、资源环境、规划条件等进行总体研究,提出总体方案、技术路线和投资估算,并满足编制初步设计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确定的方案,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经济技术比选,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对设计的各组成部分进行调协,并划定工程范围,准确表达工程量、设备型号及数量、实施标准、施工周期和投资概算等,满足施工招标、主要设备订货、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提供满足施工、设备与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需要的图文。设计图文相互关联的深度应当满足专业承包和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介绍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中国政府为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有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结合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经验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颁布的基本信息:
该条例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颁布,但本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基本信息:
中文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更多文章:
制作网页时通常需要在同一网页内跳转常常采用制作什么超链接(简述在网页设计中制作超链接的类型)
2026年9月5日 07:00
开发工具按钮是表格部分数据清零(怎么添加一个Excel批量删除多个单元格内容按钮)
2026年9月5日 05:45
石家庄网站优化全包(石家庄公交第三批线网线优化什么时候开始)
2026年9月5日 05:15
一个卖东西的微信小程序,都需要什么条件怎么制作?我想做一个社区团购的小程序,怎么入手呢,大概需要花多少钱
2026年9月5日 05:00





